公房征收补偿款到位,家里却为怎么分吵得不可开交—这是上海很多动迁家庭正在面临的现实。经办人通常会跟你说:你们自己协商,签一份家庭协议。

听起来很简单。但问题在于:我见过不少被忽悠签了极度不利的分配协议的,甚至还以为别人在好心帮他,事后才发觉上当,但为时已晚。

上海高院明确规定: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达成的协议,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的妥协和让步,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

只要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法院都会优先认可其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签了协议,就等于放弃了按同住人规则分配征收利益的权利。

1、签约前,必须搞清楚户籍在册同住人资格认定

同住人认定标准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 征收决定作出时,房屋内有上海常住户口(无本市户口,因结婚居住满五年、服役等特殊情形例外)

✅ 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当前新口径主张倒推至征收前一年长期实际居住;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情形例外)

✅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福利分房、售后公房等)

空挂户口、享受过福利住房的都不是同住人,不能获得征收利益。

2、家庭分配协议的效力

上海高院2004年就曾明确:“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房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几个真实案例可以参考:

案例一:家庭协议有效,反悔被驳回。

A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A一家和弟弟B签了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后A反悔,以B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并非同住人为由起诉。

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拿了200万嫌少,反悔被驳。

刘先生与前妻、女儿在征收组多次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前妻与女儿拿100多万,其余归刘先生。签字后前妻反悔,称“签协议时以为总额只有300多万,不知道实际是500万”,主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法院认定:征收信息依法公示,不存在“不知情”;前妻享受过福利分房,本就不是同住人。协议合法有效,反悔没有依据。

3、签字不全,协议可能无效

家庭协议需要所有户籍在册成员签字同意。

漏掉任何一个人,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廖先生的案例:弟弟廖某趁廖先生妻子和女儿不在家,逼迫廖先生签了协议。法院认定,作为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的梅女士和小廖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且梅女士和小廖均属于同住人,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但有以下例外:如果未签字的人经法院审理认定本就不符合同住人资格的,或者未签字的同住人事后向法院追认分配协议、通过行为认可协议(比如按协议领取并分配了款项),法院可能认定协议对其有约束力。实务建议

第一,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

让律师分析每个人的同住人资格,判断协议条款是否合理。

第二,协议内容要具体明确。

要写清楚:每个人分多少钱、钱打到哪个账户。

第三,所有在册人员都要签字。

漏掉任何一个人,协议都可能无效。未成年人也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签,但要确保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第四,保留协商过程的证据。

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协议草案,都留着。万一以后有争议,这些是证明“意思表示真实”的重要证据。

特别声明

本文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纪要及上海法院公开判例撰写,旨在普法,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律师简介

征收基地值班律师,参与过本市多地块房屋征收确权见证、公益法律值班咨询,专注公房、私房征收共有利益分配、行政诉讼、遗产继承案件。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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