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

1997年深圳发生一起抢劫拘禁案件,主犯只留下一个绰号,案件尘封二十八年,一审以超过追诉时效判无罪,检察院已经提起抗诉

案件发生在当年宝安一家歌舞厅,受害人遭到团伙暴力抢劫,之后被多次转移地点拘禁殴打,身体留下永久性的损伤。案发之后警方很快抓获两名从犯,也完成定罪判刑。带头的主犯只有绰号阿辉,没有真实身份信息,受当年侦查技术条件限制,这条线索就这么断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多年之后,警方办理套路贷团伙案件的时候,意外带出这桩陈年旧案。多名同案人员进行指认,团伙里的罗思明就是当年的阿辉,受害人也通过照片辨认确认这一点。罗思明始终不承认犯罪,还拿出外地办理的证件,试图证明案发期间自己不在深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审审理过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套路贷相关的诈骗指控,因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针对二十八年前的抢劫,法院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宝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案子进入二审阶段。

整件案子争论的焦点,落在追诉时效该如何判定。检方提出嫌疑人在追诉期内继续作案,时效应当重新计算。被害人一方则认为案件当年就已经立案,嫌疑人刻意隐藏身份逃避追查,不应该受时效约束。

现实也存在客观的难题,一审没有认定套路贷构成犯罪,会间接影响抗诉的逻辑。案件大多依靠口供和辨认记录,缺少当年直接物证,二审的审理结果,对同类陈年积案会有不小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