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最新案例)
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未就仲裁事项提起诉讼,待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5日,魏某入职某公司。
2025年5月14日,魏某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故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025年6月24日,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7295.52元(4179.75/21.75*6*5*3);2025年10月10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及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3516.98元。(经济补偿金等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仲裁裁决后,公司对裁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魏某没有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魏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按照规定享有15天年休假,现魏某仅主张不超出法律规定的5天年休假,合法
原审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魏某提交的社保缴费证明可以看出,魏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按照规定享有15天年休假。现魏某仅主张5天年休假,不超出法律规定,也不超出其2025年折合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故公司应支付魏某2024年、2025年未休年假工资3516.98元。
魏某上诉:公司支付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人民币12642.7元
1.一审法院已明确查明魏某累计工龄超过二十年,法定年休假基数为十五天,在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时,理应以查明的法律事实“十五天”作为计算基数,判决结果应全面落实该法定权益。鉴于魏某在原审中基于快速息诉止争的善意做出了大幅权利让步,导致一审判决结果未能涵盖魏某全部法定权益。现因公司恶意拖延,魏某撤销该让步并提起上诉。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魏某主张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完全处于仲裁时效保护期内,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应在应休未休年度的次年内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据此,魏某2023年度的年休假,公司依法最迟可安排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魏某于2025年提起仲裁,完全处于法律规定的时效保护期内,应当予以支持。
3.在仲裁及一审阶段,魏某本着息事宁人、快速解决纠纷的善意,曾做出巨大权利让步。但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分公司,无视法律威严,在欠薪事实清楚、仲裁及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仍意图通过无理上诉,恶意拖延支付劳动者的“救命钱”。公司的恶意行为导致魏某意图通过“让步”换取“快速结案”的基础已不复存在。
鉴于此,魏某决定不再保留此前的权利让步,请求二审法院严格依据一审已查明的二十年工龄事实及法律规定,对2023年至2025年的权益进行全额核算,以惩戒恶意诉讼行为。
二审法院:魏某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未起诉,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办法是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决,若当事人没有起诉的,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
本案中,仲裁裁决作出后,魏某未起诉,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现魏某又上诉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按照魏某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后,因魏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仅判决公司支付仲裁裁决的未休年休假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魏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编有话】
笔者一直强调一个观点,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子再说。
劳动仲裁之后,无论对方是否提起诉讼,自己一方一定要在起诉期内做防御性起诉。当事人如果确实对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满意,那一定要在起诉期内依法提起诉讼;如果裁决结果有不如意之处但尚在自己的接受范围内,那一定要在起诉期内做防御性起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何为防御性起诉?就是针对裁决结果有不如意之处但尚在自己的接受范围内的情形提起诉讼之后,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自己这个时候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继续诉讼程序,也可以选择撤诉(或不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如前所称,虽然裁决结果不尽如意,但尚在自己的接受范围,所以有选择的机会与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提起诉讼,自己也不会因为放弃了起诉,过了诉讼期而有权益上的损失。
以本案为例,如果劳动者当初选择防御性起诉,也不至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不支持其请求事项。
类似地,当事人提起上诉也如此,尽量选择防御性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然,如果对裁决书、判决书等的裁定结果非常满意,那就另当别论。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起诉或上诉导致裁决、判决不生效,并不等于另一方的诉权也全面复活,没有“搭便车”的说法。
一句话,当事人一定要把诉权拿在自己手里,而不是砸在自己手里。(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法律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该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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