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根从邻居家厨房吊顶掉落的电线
将电流悄然引向两家共用的金属防护栏
六旬老人爬上自家窗外的护栏上修雨棚
却再也没能下来
这场看似偶然的悲剧
究竟该由谁来“买单”?
近日
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最终法院判决
邻居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的一天,六旬老人李某在自家房屋窗外的防护栏上维修雨棚时,不幸触电身亡。后经公安机关和供电公司现场勘查发现,触电原因竟是因为邻居王某家的线路漏电所致。漏电点为王某家厨房吊顶上从顶板预埋电盒中掉落出来的两根裸露电线。经检测这两根裸露电线都是带电的,因长期与安装于厨房吊顶的铝扣板接触,导致电流从铝扣板传导至厨房吊顶、窗户及防护栏上,最终电流传导至李某家的防护栏上,导致其触电身亡。后经司法鉴定也认定李某符合电击致死情况。
李某的家人将邻居王某、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后邻居王某将开发商、供电公司及房屋装修承包人刘某追加为被告。李某的家人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7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后审理认为,本案系李某在维修自家雨棚时触电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争议焦点集中于事故成因、各方责任归属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认定。
邻居王某
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用电设施负有日常检查、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王某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家中漏电隐患,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王某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和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触电身亡的李某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屋防护栏上维修雨棚,系对其合法财产进行日常维护的行为,属于正常生活范畴。而其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邻居家房屋内部电线漏电所致,该漏电点位于他人专有空间内,隐蔽性强,非经专业检测难以发现。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普通居民,在未被告知存在漏电风险的情况下,无法预见在防护栏上维修雨棚会遭遇触电危险,且无证据显示李某对其触电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错行为,故李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房屋装修承包人刘某
刘某于2014年至2015年间承揽王某房屋的装修工程,距事故发生已逾十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刘某已完成装修并交付使用10余年。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已远超法定保修期,装修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及质量责任。因此,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于2014年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年,远超电气工程2年的法定最低保修期,且该房屋经装修和长期使用,原始的电路设计已发生改变。若要求开发商对十年后因多重因素叠加导致的事故承担产品责任,将违背“风险与责任相匹配”原则。故王某主张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缺陷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供电公司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因触电死亡的漏电源,供电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应由产权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供电公司不负有对专有用户线路巡检、维修义务。故对王某提出供电公司未尽到设施维护监管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
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主要限于对业主共有部分及小区的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不包括对业主户内专有部分电气线路的强制性安全检查。本案中,案涉漏电点位于王某家厨房吊顶内部,物业公司无权入户进行常规排查。因此,不能以物业公司未发现隐蔽性极强的户内漏电隐患为由认定其未尽管理职责,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终,结合相关事实证据,法院综合评定李某因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4余万元,均由王某承担,并驳回李某家属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因隐蔽线路漏电导致触电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同时也是一起典型的因户内用电安全隐患酿成的悲剧,为全社会敲响了安全警钟。
法官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是户内用电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许多触电事故大多源于看似不起眼的线路老化、私拉乱接或装修遗留的安全隐患。业主应定期对户内电气线路,特别是吊顶、地面、墙体等隐蔽部位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安检,及时消除“看不见”的风险。
同时,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也厘清了各方的责任边界: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通常限于公共区域,对业主专有部分内部的隐蔽线路不负有排查义务;开发商交付房屋已多年,远超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且原始设计问题若已被后续装修、使用改变,则难以认定开发商需担责;供电公司对公共电网设施负有维护管理义务,但户内线路安全需由业主自行负责;装修工程的电气最低保修期为2年,超过法定保修期限后,若无特别约定,难以追究其保修及质量责任。
安全无小事,责任在自身。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切实履行对自有房屋及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规范用电行为,共同筑牢生命安全防线。
卢雯婷、郑议 雅安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晓明
编辑:叶瑞
审稿:唐砚玉、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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