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以为未满十六岁
就可以为所欲为?
还以为超过七十岁
就没人可以管了?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
“小的老的,该拘就拘”
▲7月30日,无为市公安局依法对81岁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案件回顾
近日,无为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家禽被盗案。嫌疑人张某某(81岁,江苏泰州人)有盗窃前科。目前,张某某已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行政拘留执行规则:
70周岁以上老人从绝对不执行到有条件执行
新旧法条对照
2012年修正版
2025年修订版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变化解读
新法在保留原有豁免框架基础上,增设除外情形,明确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对70周岁以上行为人应当执行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程度;一年内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两次以上处罚,再次违法应处拘留的。
年龄从来不是“免罚金牌”
别让“年龄”成为
纵容错误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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