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对于从事底层后勤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组织、策划、管理和决策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一审判决未能充分体现上述情节的,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救济途径。二审辩护的核心在于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不足,通过系统的论证推动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案情简介

2024年,刘某(化名)因在某休闲会所从事底层后勤工作,被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刘某在会所中仅从事底层后勤工作,参与程度极浅,主观恶性极低,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一审判决未能充分体现这些从宽情节。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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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多次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发现,一审判决在量刑上存在过重的问题——刘某在会所中仅从事底层后勤工作,参与程度极浅,主观恶性极低,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一审判决未能充分体现这些从宽情节。

辩护人制定了以“核减作用、体现从宽”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第一,刘某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极小。刘某仅从事底层后勤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管理和决策。

第二,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刘某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体现了悔罪态度。

第五,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诚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原判量刑部分,依法改判,对刘某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中从犯认定与多重从宽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即便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二审程序仍是纠正一审在事实认定或量刑方面不足的重要救济途径。对于从事底层后勤工作、参与程度极浅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二审辩护的核心在于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并通过系统的论证推动二审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