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某地发生了一起“路怒”事件。一名男子将电动车停在路中间,后方白车按了两声喇叭,该男子不但不挪车,反而故意堵住去路,还将司机从车内拽了出来。司机没有还手,坐在地上没起身。司机妻子探头查看时,被该男子用力推车门撞伤头部。司机见状起身将该男子掀翻,踹了他胸口一脚。事后经鉴定,该男子三根肋骨骨折,反咬一口说是司机先动手,向司机索赔。司机被迫妥协,最终赔偿了对方一笔钱。然而案件移送后,办案机关找到完整监控,认定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钱款被依法退还。

武汉刑辩律师刘新注意到,这类因琐事引发的“路怒”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主动挑事的一方往往觉得“我就是出了口气”“反正对方赔了钱就没事了”,但从法律角度看,主动挑衅、拦路滋事的行为,可能已经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案例中当事人因为按喇叭这点小事就堵车、骂人、动手拽人,还用门撞伤对方家人,正好对应了“拦截”“辱骂”“恐吓”这几项。

寻衅滋事罪的核心特征是“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按了两声喇叭本来不算什么事,但有人就因为这点小事把车横在路中间不让走,还把人从车里拽出来,这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起因极小,反应极大,和起因完全不成比例。相关司法文件也明确,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借故生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入罪门槛是“情节恶劣”。什么样的算情节恶劣?司法解释列了几种情形: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实施的;针对弱势群体实施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当街拦车堵路,影响交通秩序,又把司机从车里拽出来、用门撞伤其家人,引发路人围观——这些因素叠加,已经具备了“情节恶劣”的特征,而拦截他人、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本身就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对主动挑衅的一方来说,如果真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就算事后赔了钱、取得了对方谅解,这件事也不会就此了结。赔偿谅解只能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参考因素,不能把刑事责任一笔勾销。如果行为本身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便赔了钱、取得了谅解,办案机关仍然可能追究刑责,只是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从法律后果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路怒拦车案件并不少见。拦车骂人、动手拽人,看着好像只是“出了口气”,但一旦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留下的就是刑事犯罪记录,对工作、生活的影响是长期的。

遇到这类情况,对已经陷入冲突的人来说,法律不鼓励无底线忍让,但也不允许无限反击。案例中司机之所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因为他在家人被撞伤后才动手,且推开对方、踹了一脚便停手,没有持续攻击。判断是否过当,关键看两点:一是反击是否发生在侵害正在进行时,二是手段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以上内容为普法知识分享,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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