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天天报

近日,乐山市市中区一家铸造厂因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被市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目前,供电单位已执行断电,该企业处于强制停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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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是一次例行检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铸造厂现场安全条件严重不达标,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有多条一般事故隐患。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重大事故隐患”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分量的概念——它意味着该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已达到需要企业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专门治理方能排除的级别。在此基础上叠加多条一般隐患,该企业当时的生产现场已不具备基本的安全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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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企业已强制停工

执法人员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向企业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两份文书,核心指令是:暂时停产停业,并在限期内完成全部隐患整改。这一程序走完后,企业理论上应进入整改期,在隐患消除并申请复查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

然而,监管文书并未换来企业的合规行动。

该铸造厂在尚未完成整改,也未向监管部门申请复查验收的情况下,私自恢复了生产。材料中对此的定性是“明知风险犹存”——这意味着企业在完全清楚现场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前提下,做出了恢复生产的决定。从执法逻辑上看,如果企业认为隐患已经整改完毕,正常路径是申请复查验收,而非直接复工。跳过这一环节,本质上是对停产整改指令的公然违抗。

面对企业的拒不执行,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升级了监管措施——依法作出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的行政强制决定。供电单位已按要求执行了断电。目前,案件仍在依法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