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就西沙群岛相关问题发表声明,重申所谓“主权”,并点名羚羊礁、鸭公岛等地,称未经越方允许的一切外国活动“完全非法无效”,还就此向中方提出交涉。
9月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明确回应:西沙群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争议,中国在自己的领土上开展必要建设完全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情,越方无权说三道四。
笔者注意到,越方为支撑其拥有西沙群岛主权的主张,此前特意搬出1951年旧金山会议,称当时越南总理兼外长陈文友的声明得到与会国家认可,构成越南对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的“首个、最大且高度统一的国际法律基础”。
这一说法看似援引国际场合,实则经不起推敲。
首先,旧金山和约本身并未将西沙群岛的主权转移给任何一方。
1951年9月签署的《对日和平条约》第二条(f)款仅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权利要求,却完全没有指明这些岛屿此后的归属。
条约起草过程中,苏联代表曾提议明确将相关岛屿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该提议遭多数票否决。否决苏联提案并不等于确认越南的主张,更不等于国际社会对越南主权的“高度统一认可”。条约文本本身保持沉默,恰恰说明当时各方未能就归属达成一致,岛屿地位在法律上处于未决状态。越南方面却把日本单纯的“放弃”直接解读为对越南主权的“确认”,这是对条约内容的明显歪曲。
陈文友在会议上的声明属于单方面表态,不具备创设国际法律效力的能力。
当时代表越南出席的是越南末代皇帝保大帝主导的“越南国”(法国扶植的傀儡政权)代表团,其代表性和国际认可度都相当有限。陈文友在全体会议上宣称西沙和南沙群岛“自古属于越南”,与会代表并未就此展开讨论或投票,也没有形成任何正式决议。
陈文友
国际实践中,沉默并不自动等同于承认,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领土主权的场合。更关键的是,中国当时未被邀请参加旧金山会议,中国政府明确声明不承认该条约。
一个将主要当事国排除在外的会议,其所谓“认可”对主权问题的法律效力本身就存在根本缺陷。越南今天把这一单方面声明包装成“最大且高度统一的国际法律基础”,既忽略了条约文本的空白,也回避了会议代表性的严重不足。
1951年旧金山会议现场,中国当时未被邀请参加旧金山会议
其次,战后相关国际文件同样不支持越南的主张。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要求日本归还窃取的中国领土,中国据此在1946年派军正式接收西沙群岛部分岛屿,恢复行使主权。这些文件从未将西沙群岛列为应移交越南的对象。
1954年日内瓦协议和1973年巴黎协定处理的是中南半岛停火与越南统一问题,同样没有涉及西沙群岛主权归属。越南方面声称这些文件“均未确认越南主权”,却反过来指责中国1974年的行动“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巴黎协定”,这种逻辑自相矛盾。
事实上,1974年中国对西沙群岛的完整控制,是在此前长期主张和部分实际管辖基础上,对非法侵占行为的纠正,而非“强行占领”。
最后,历史事实进一步削弱了越南的旧金山会议叙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越南民主共和国曾多次以正式照会形式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属于中国。1958年中国发表领海声明后,越南方面明确表示尊重和赞同。这些表态发生在旧金山会议之后多年,却被今天的越南官方论述选择性遗忘。保大政权及后来南越当局的占领行为,本身带有殖民遗产和冷战背景下的机会主义色彩,并不能回溯性地改变中国长期有效控制的事实。
越南反复搬出旧金山会议,本质上是试图用一场排除中国、未明确归属的和会,来对抗中国基于历史和国际法的固有主权。这种做法既缺乏条约文本的支撑,也经不起历史与实践的检验。
西沙群岛作为中国固有领土的地位,不会因为单方面声明或选择性解读而发生改变。中方在自己的领土上开展建设活动,完全是主权范围内的正当权利,越方无权干涉。任何试图通过扭曲历史文件来挑战这一现实的做法,最终只会暴露自身主张的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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