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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职业打假、知假买假” 一直是争议巨大的话题。民事审判当中,对于打假人能不能主张 “假一赔三、假一赔十” 的惩罚性赔偿,存在肯定、否定、折中三种不同观点,各地裁判结果也并不统一。

而比民事纠纷更加严峻的一个现实是:有一部分司法机关,直接把消费者、打假人的索赔行为,定性成了敲诈勒索罪

在本文看来,有一个底线必须守住:无论民事层面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都绝对不能将合法的职业打假行为,认定为任何刑事犯罪。

一、职业打假,本身具备正向的社会价值

市场一线监管人员,最能看清职业打假带来的现实作用,它对于市场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补充价值:

  1. 弥补监管力量不足,抬高商家违法成本
  2. 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大多嫌流程麻烦、维权成本高,最后选择放弃索赔。监管部门人力有限,也很难主动排查出市面上所有假冒伪劣商品。职业打假人相当于一支民间补充力量,客观上倒逼商家不敢轻易售假,净化市场环境。
  3. 快速发现产品隐患,守护消费者人身安全
  4. 尤其是食品、药品领域,打假线索能够及时暴露产品质量漏洞,让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无处躲藏。
  5. 带动全民维权意识提升
  6. 大量的索赔案例,会潜移默化教会普通消费者识别假货、主动维权,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商品质量的氛围。
  7. 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8. 基层市场监管普遍面临执法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的困境。打假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可以精准锁定违规商家,减少监管部门盲目排查的工作量。

既然职业打假能够带来上述正向社会效益,那么该行为本身,就不具备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二、四种常见误区:为什么不能把职业打假认定为敲诈勒索?

实务当中不少人主张对职业打假以敲诈勒索定罪,主要存在四条理由,但这些理由都值得商榷。

误区一:打假属于公权力专属,普通人无权介入

有一种观点认为,打击假冒伪劣是政府公权力的职责,公权力不能交由私人用来牟利,民间知假买假索赔属于私权越位。

该逻辑并不成立。 设立公权力的最终目的,本身就是保护老百姓的私权利,二者不是对立关系。公权力监管和民间维权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刑法当中打击犯罪属于典型的公权力范畴,但法律依然允许普通公民实施正当防卫,并不会因为公民出手制止不法侵害,就认定其越权。同理,职业打假对公监管形成有益补充,法律应当包容、鼓励。

误区二:职业打假属于 “以恶抑恶、用违法对抗违法”

批评者提出,打假人明知有假还主动购买,利用商家的错误换取高额赔偿,属于用不诚信的方式去打击商家的违法行为。

但这只是一种主观的道德评价,并不是法律结论。 第一,打假人索赔的基础是商家售假在先,并不是打假人主动制造出假货损失;商家需要赔钱,是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非打假人无故损害商家权益。 第二,惩罚性赔偿本身就是法律明文创设的制度。打假人依照法条拿钱,不属于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法律和道德不能混为一谈。就算你不认可打假人为获利而维权的行为,只要他没有触碰法律红线,就不能因为道德观感不佳,直接给他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

误区三:打假人目的只是为了赚钱,所以索赔具有非法性

很多人有一个隐含认知:只有无偿公益打假才值得保护,只要是冲着高额赔偿收益去的,就是恶意牟利。

但是,主观上想要获利,从来都不等于违法。 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去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收益,本身就是正当行为。就算大家认为部分打假行为存在制度漏洞,也应当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来完善,而不能反过来,把钻制度漏洞获利的人送去承担刑事责任。

误区四:将真正的敲诈勒索行为,和正常职业打假混为一谈

这也是实务当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我们必须划清一条清晰的分界线:

商家商品本身确实存在假货、缺陷,打假人没有捏造事实,只是依据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 属于合法维权。打假人事先主动掉包、放入过期商品、伪造质检报告,虚构商家售假事实,再以此要挟要钱 → 属于敲诈勒索、诈骗类犯罪。

不能把后者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包归入 “职业打假” 的范畴,再以此为由全盘否定所有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三、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看:正当索赔根本不满足犯罪条件

敲诈勒索罪成立有两大核心必备条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胁迫手段,造成对方产生财产损失。而正常的打假索赔行为,两项条件都不具备。

  1. 索赔的目的具备法律基础,不属于非法占有
  2. 打假人索要赔偿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惩罚赔偿条款,商家本身就负有赔付义务。维权人取得钱款,拥有合法的法律理由,谈不上非法占有。
  3. 商家支付赔偿金,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
  4. 敲诈勒索属于财产犯罪,被害人必须遭受本不该产生的财产损失。而售假商家赔钱,是履行法定责任,这笔支出本就应当付出。即便没有打假人出面索赔,商家的赔偿义务也客观存在。
  5. 以起诉、向消协投诉、媒体曝光作为谈判筹码,不等于胁迫
  6. 有观点认为:打假人拿 “曝光商家问题” 来施压协商赔偿,属于胁迫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 这个结论站不住脚。 向法院起诉、请求媒体曝光产品质量问题,都是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方式。商品有问题本就不怕曝光;商家之所以陷入被动,根源在于自身售假在先,而不是维权人的曝光行为。 即便协商阶段提出的赔偿金额偏高,只要基础事实真实存在,没有捏造假货事实,就不能单凭索赔数额超出预期,直接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举一个典型案例:消费者买到含有异物的食用油,多次沟通厂家无果,联系媒体曝光之后,厂家私下协商。消费者提出高额赔偿,并表示不赔付就继续网上发帖曝光,厂家随即报警。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刑。 从法理角度审视,这份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疑问。厂家如果一开始就积极处理赔偿纠纷,后续的曝光事件本就不会发生。商家不能一边销售问题商品,一边要求消费者不得将事实公之于众。

退一步来讲,就算曝光行为给商家带来巨大经营损失,该行为同样具备正当性:曝光假货,能够提醒其余消费者避坑,保护更多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具备违法阻却事由,不应当被评价为犯罪。

四、最后的结论

市场监管人力永远有限,想要单靠行政机关就清除市面上所有假冒伪劣商品并不现实。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很难经常性的站出来打击假货。职业打假人恰恰填补了这块缺口。

如果司法实践随意将职业打假索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最终的后果就是:民间监督力量不敢再站出来,售假商家缺少外部约束,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最终损害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我们应当坚持一条裁判红线:商品假货事实真实存在、索赔人没有捏造、制造虚假违法事实,仅仅依据法律主张赔偿,哪怕索赔金额偏高,也属于民事维权纠纷,绝对不能升格为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