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假证换5天拘留,两枚胚胎换来一场官司,三份书面驳回换来第8次上诉。
这是朱女士在2026年秋天交出的“人生账单”。
她的丈夫用最低的成本完成了对婚姻的背叛,5天行政拘留后他和第三者全身而退,而朱女士,一个肺癌患者拖着病体跑遍了公安、法院、检察院,却只换来一纸又一纸的“证据不足”。
2026年9月3日,当她向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申请时,她追问的不再只是一个男人的罪与罚,而是整个社会对婚姻保护的底线到底在哪里?
我注意到一个让人不安的现实,在一段婚姻里背叛的伤害往往是多维度的,但法律能够回应的,却极其有限。
朱女士遭遇的不仅是情感崩塌,更是制度层面的孤立无援。
她拿着一本真的结婚证却敌不过一本假的,她走遍了公安、法院、检察院,得到的答复却是一个接一个的“不”。
这不是她一个人的困境,这是无数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人共同面临的现实,法律的保护网到底应该织在哪里?
朱女士没有停下来,2026年7月30日她起诉丈夫、第三者及医院的人格权纠纷案在上海徐汇法院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8月3日她就丈夫涉嫌重婚罪向无锡警方提出刑事控告,同时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两条路,一条公诉,一条自诉,她想总有一条能走通。
8月31日朱女士同时收到了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无锡市公安局某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决定不予立案。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写道,经通知补正后自诉人仍未提供证明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故裁定不予受理。
警方和法院给出的理由高度一致,证据不足。
具体缺什么证据?缺的是“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居住于某一居所”的证据。
朱女士告诉记者,丈夫和第三者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没有在同一个地方长时间稳定居住。
第三者从事酒店布草生意,有便利条件在多地流动居住。
而丈夫常年出差一周内近半时间不在家,两人像水面上的一片浮萍,漂到哪里算哪里,偏偏法律的网只能捞住在同一个水坑里待够时间的鱼。
9月3日朱女士就重婚自诉不予受理裁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了上诉申请。
这是她第8次尝试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她在镜头前情绪崩溃说自己感觉辜负了众多网友的支持与期待。
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核心在于一个尖锐的错位,道德上不可容忍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重婚罪自1979年以来几乎未作修改,它只认两种情形,一种是没离婚又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朱女士的丈夫用的是伪造结婚证,民政系统没有备案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二次登记。
至于事实重婚需要证明双方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普遍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
伪造证件去医院做试管婴儿,在法律眼中只是一个特定目的下的身份虚构,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一个人可以户口在老家、工作在外地,却在第三个城市谈恋爱,夫妻不生活在一个城市早就不足为奇,人们也不再关心邻居是不是夫妻。
有律师分析即使二人居住地点不断变化,也存在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能,真正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把这些分散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事实固定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
朱女士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困局,她明知道发生了什么,却拿不出法律认可的证据。
而那些证据之所以拿不出来,恰恰是因为对方刻意规避了法律认定的要件。
金泽刚认为重婚罪的核心不应仅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也应落实对配偶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
从注重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转向注重配偶的实质权益被害,应是重婚罪正确适用需要转变的观念。
换句话说,法律不应该只问“有没有第二个家”,还应该问“有没有毁掉第一个家”。
目前该案的上诉进程尚在启动阶段,法院是否受理及后续审理安排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朱女士提起的民事案件仍在推进中,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一案已于8月18日正式立案。
她就“假结婚证仅行拘5日”一事向上海徐汇检察院申请的刑事立案监督,也已被正式受理。
一本假证,两枚胚胎,三次驳回。
朱女士还在上诉,她上诉的不仅仅是一个罪名是否成立,更是一个追问。
当婚姻制度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时,法律究竟应该保护什么?是保护一个古老的制度形式,还是保护那个在婚姻里被背叛、被伤害、被掏空一切的人?
答案或许不在二审的裁定书里,而在我们所有人对“婚姻”这两个字的重新理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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