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金白银掏了8万多,却连一只死羊都带不走,这事儿搁谁身上不得琢磨琢磨?

甘肃一位车主在公路上开车时走了个神,撞翻了牧民的羊群,交警到场一数,53只羊非死即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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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地行情,一只羊1600元,车主赔了8.48万元,钱付了,可羊一只没让拉走,更让人想不通的是,这些羊连牧民自己都不能宰了吃肉。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不等于花8万多买了一堆死羊吗?凭什么不让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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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大家把“赔钱”和“买东西”搞混了,民法典第240条写得明白,羊从始至终都是羊主人的合法财产,车主掏的这8万多,是“赔偿款”不是“货款”。

就好比有人不小心把你手机摔坏了,按价赔了钱,那部摔坏的手机还是你的,不归赔钱的人,赔偿就是填补损失,不是财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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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在甘肃和青海几乎同时发生了两起,青海那起事故撞死了18只绵羊,司机说自己没刹住车,两地牧民最后都选择了协商处理,把死伤羊只留给了自己。

我认为,这事儿真正让人意外的,不在于羊归谁,而在于羊主人自己也不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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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里被撞死的畜禽,必须做无害化处理,不能上市卖,也不能自己宰了吃。

为啥?这些羊是被高速撞击挤压致死的,体内可能已经发生了病变,存在疫病传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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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牧民虽然拿回了羊,但拿回的是一堆必须销毁的羊,8万多块钱买来的,是一堆既不能吃也不能卖的尸体。

对此我觉得,这就把很多人的惯性思维给彻底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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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总觉得赔了钱就等于买了东西,可法律上赔偿和买卖压根是两码事,赔偿是对损失的弥补,不是对物品的买断。而食品安全这条红线,谁都不能碰。

那问题来了,牧民的羊跑到公路上,牧民自己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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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这事儿得分情况,如果羊是被赶到公路上吃草、溜达的,那属于违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6条写得清楚,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放养牲畜。

但如果是赶羊转场过路,有人看着、尽快通过,那就不一样了,牧区生产生活有它的特殊性,赶羊过路是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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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牧民没管好牲口导致事故,牧民自己也得担责,民法典第1245条和1246条都说了这事儿,当然,如果车主自己超速、分心驾驶,责任划分上也得另算。

回到甘肃那个事儿,车主被判了全责,但他那8万多块钱,确实只是“赔”不是“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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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在公路上开车,尤其是在牧区,注意力得高度集中,一群羊突然窜出来,刹车都来不及。

而对牧民来说,管好自己的牲畜,别让它们跑到公路上闲逛,既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是对别人的安全负责。

至于那些被撞死的羊,法律规定它们最终的归宿是无害化处理,这不是不讲人情,而是对公共健康负责,毕竟谁也不想因为吃了一只被车撞死的羊,闹出什么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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