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发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 Duxbury:2023年1月24日,Lindsay Clancy 趁丈夫 Patrick Clancy 外出取药和购买晚餐期间,在家中杀死三个年幼的孩子,5岁的 Cora、3岁的 Dawson 和8个月大的 Callan,随后从二楼窗户跳下企图自杀,造成严重脊髓损伤并瘫痪。她并不否认杀害三个孩子的事实,因此2026年审判真正需要陪审团回答的不是“是不是她干的”,而是她实施行为时是否因严重精神疾病、包括辩方所主张的产后精神病,而达到马萨诸塞州法律上的“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辩方认为她当时已经无法正常理解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检方则强调患有精神疾病本身并不等于法律免责,并以丈夫被支开以及案发过程中的计划性等证据主张她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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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审判持续约六周,涉及80多名证人和约300件证物,最后由12人陪审团,据公开报道为9名女性、3名男性,进行裁决;他们经过7天、接近40小时的讨论仍然陷入僵局,辩方披露大致形成了11比1的局面,唯一坚持不同意见的是一名男性陪审员。 这个结果恰好体现了马萨诸塞州刑事陪审制度中两条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互相配套的基本原则:第一,刑事案件的陪审团裁决必须全体一致(unanimous)。马萨诸塞州刑事诉讼规则 Rule 27(a) 明确规定“The verdict shall be unanimous”,所以12人陪审团不是少数服从多数,11∶1、10∶2甚至11个人都认为被告无罪,都不能产生有效的无罪裁决;反过来11个人认为有罪、1个人认为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同样不能定罪。 第二,不能为了获得“一致裁决”而把持不同意见的陪审员踢出去。陪审团已经开始审议以后,撤换陪审员的门槛非常高:马萨诸塞州法律要求经过听证,并存在“emergency or other compelling reason”;刑事诉讼规则 Rule 20(d)(3)进一步规定,如果陪审员死亡、生病或者因为其他正当原因确实无法履行职责,法官才可以将其解除并以候补陪审员替代。更关键的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解释,这里的“good cause”原则上必须是陪审员个人性的、与案件争议本身及其对案件的观点无关的原因,例如严重疾病、身体或精神上无法继续履职,或者出现足以影响公正性的外部利益冲突等;如果存在外部信息影响、种族等不当偏见,法院也可以调查并根据法律标准处理。 但是,“他就是不同意另外11个人”“他对证据的评价不同”“其他陪审员觉得他太固执”“他拒绝改变自己的有罪/无罪立场”,这些本身都不是把他踢出去的合法理由。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甚至明确指出,法律不允许通过移除一个持不同意见的陪审员来解决 deliberation impasse(审议僵局);否则“一致裁决”制度就会变成一个悖论,只要11个人把第12个人踢掉,再换一个同意他们的人,就可以人为制造所谓的“12票一致”。 这也解释了Clancy案最关键的一幕:其他陪审员曾向法官反映这名男性陪审员对“合理怀疑”标准的运用存在问题,辩方因此要求把他撤掉,但法官最终拒绝,因为法院不能仅凭他在案件事实、证据评价或审议意见上的分歧把一个holdout juror清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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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规则结合起来,就形成了美国刑事陪审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安全阀,宁可出现 hung jury 并宣布 mistrial、由检方决定是否重新审判,也不能通过多数人的压力或者撤换少数派陪审员来制造一致裁决;因此2026年9月4日,这个案件最终产生的法律结果不是“11个人判她无罪却被1个人推翻”,而是12个人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根本没有形成任何有效的有罪或无罪裁决,法官只能宣布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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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程序的核心是:第一次审判已经因陪审团无法一致而流审,但案件并没有结束。 接下来由检方决定是否重审;如果选择重审,原来的12名陪审员全部退出,法院会重新从候选人中挑选一批新的陪审员,新陪审团从头听取证人、专家和证据,控辩双方也可以根据第一次审判暴露的问题调整策略,最后再次进行独立审议,而且刑事案件的裁决仍然必须全体一致,不能用简单多数决定。

如果检方最终决定不再重审 Lindsay Clancy,那么这起刑事案件就会以“第一次审判流审、之后检方放弃继续追诉”的方式结束:她不会因为这三个孩子的死亡获得一份正式的“无罪判决”,因为第一次陪审团从未形成有效裁决;但只要检方正式撤销或放弃现有谋杀指控、且没有其他刑事指控继续存在,她也不会因此被刑事定罪或被判处相应刑罚。换句话说,法律结果不是“她被证明无罪”,而是“案件没有形成定罪,检方也不再继续起诉”。不过,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她立即恢复完全自由,因为如果她仍被认定存在严重精神疾病或危险性,马萨诸塞州仍可能通过独立于刑事案件之外的民事精神卫生程序继续安排强制住院或治疗;所以最准确的概括是:不再重审=刑事追诉终止、没有刑事定罪,但精神治疗或民事程序仍可能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