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宁波证监局对外发布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樊开曙、时任董事会秘书樊开源出具警示函,该处罚源于一桩多年未对外公开的股份代持事项。
经查,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樊开曙,在2015年2月18日与马绪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自身持有的100万股合力科技股份以每股10元的价格转让给马绪飚,马绪飚支付500万元款项后,其中50万股原始股份依旧由樊开曙代为持有。
后续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确实存在股权转让以及股份代持关系,但该代持法律关系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被判定无效。而这一代持情况,直到2025年年度报告才对外披露,直接造成公司IPO招股说明书,以及2017年上市之后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各份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宁波证监局认定,合力科技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的行为,违反了IPO管理办法以及不同版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条款。
樊开曙作为实控人,2015年至2025年间先后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重要职务,是代持事项的直接当事人,同样构成信息披露相关违规。
时任董事会秘书樊开源清楚这份代持协议的签订情况,但既没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上报该事项,也没有组织开展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样违反监管规定。
依据《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章,宁波证监局分别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樊开曙、樊开源作出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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