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缓到无罪:一纸非本人签名的供述如何坍塌。检例第259号无罪案例
一起发生在一九九三年的灭门惨案,让谭某义背负故意杀人与强奸两项罪名,历经一审、发回重审、重审上诉,终以死缓判决入狱服刑。二十余年后,检察机关在复查中发现,支撑这一定罪的全部骨架,是一份签名经鉴定并非本人书写、内容随侦查进度逐步贴合现场勘查结论的有罪供述,而能够锁定作案人的客观证据早已湮灭无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十二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谭某义无罪。
一 诉讼沿革与原审认定的事实
原审被告人谭某义,男,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出生,农民。被害人谭某旺,殁年五十八岁;被害人王某英,殁年五十五岁;被害人谭某娜,系二人之女,殁年十五岁。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人被发现在家中遇害。因七月十六日晚谭某娜在谭某义家中借宿,谭某义被列为重大嫌疑人。案件的诉讼进程跨越多年: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河南省周口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八日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而先后杀死三人,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再次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谭某义及其家属持续信访申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其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七月十六日二十二时许,谭某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借宿的谭某娜正在如厕,顿起歹意,双手按住其肩膀挤至墙角,站着实施强奸;因惧怕败露而生杀害谭某娜父母之念。次日凌晨一时许,谭某义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谭某旺家,以镰刀砍、钝器砸等手段杀死熟睡中的谭某旺与王某英,将砍断的镰刀头及镰刀把丢弃于现场后返家;清晨又尾随返家的谭某娜,在堂屋内从背后双手卡颈致其死亡,再用绳子缠绕颈部,将尸体吊于房梁,绳的另一端拴在牲口槽的桩子上;随后以铁锨铲取厨房草木灰掩盖血迹,锁上堂屋门逃离。
二 复查与抗诉的展开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认为申诉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决定立案复查。复查工作沿三条线索推进。
其一是供述审查。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原案卷宗、实地查看现场、多次讯问谭某义,发现原案讯问程序不规范,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存疑;经询问主要证人核实证据,认为谭某义的无罪辩解具有相当合理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通过对讯问笔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有罪供述的签名并非谭某义本人书写。
其二是客观证据的复验。作案工具镰刀把上提取的两枚血指纹,原鉴定意见为数量和质量尚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重新送检后鉴定机构仍认为特征过少无法鉴定;谭某义家门板上提取的血迹,原鉴定仅能证明系A、B类血型物质,不具备唯一性,且经反复查找,血迹样本去向不明。
其三是物证缺失的确认。镰刀头、镰刀把、绳子、被害人衣物等重要物证下落不明,因时过境迁,穷尽手段亦无法补充新证据。
复查结论为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核实证据、查看现场、提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向原案承办人了解情况并听取律师及家属意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 抗诉理由
第一,本案欠缺客观性证据。尸体检验报告显示,检验时尸体已腐败,无法分辨谭某娜处女膜系新鲜或陈旧性破裂,案卷中亦无内裤及阴部擦拭物的提取、送检记录,强奸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现场提取的镰刀把上两枚血指纹可检出特征点过少,不具备鉴定条件;谭某义家门板上四处血迹均检出A、B两种血型物质成分,且无提取笔录、程序不规范,而谭某义为B型血,谭某旺与谭某娜为AB型,王某英为A型,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指向性,不能确定血迹系谭某义所留。此外,谭某旺、王某英尸体多处重创、现场多处喷溅血迹,却未提取到谭某义带有血迹的衣服。
第二,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第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形成于被拘留四日之后,谭某义称被拘留后即作无罪辩解,但卷宗中并无相应笔录;谭某义具备阅读书写能力,而有罪供述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书写;同时存在讯问笔录侦查人员未签名以及疲劳审讯等问题。
第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真实性存疑。有罪供述系在尸体检验报告与现场勘查笔录形成之后作出,在第三、四、五次讯问中逐步供认拖动谭某旺尸体、用被子衣物覆盖两具尸体、镰刀头与刀把断开及丢弃位置、吊颈绳结位置、以草木灰覆盖血迹等细节,属于典型的先证后供,其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由互相矛盾渐趋一致。供述所涉作案工具先后出现匕首、镰刀、斧头等多种,而匕首未提取到,提取到的斧头不能形成王某英的尸体伤痕。谭某义多次供称强奸时谭某娜穿裤子,与尸体检验报告及证人谭某真证明当晚谭某娜穿裙子的证言相矛盾。
综合上述,有罪供述系先证后供,存在供证矛盾且未经本人签字确认,合法性与真实性均存疑;客观证据不能确定谭某义与案件存在关联,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有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监督纠正。
四 抗诉结果与指导意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十一月五日,该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十二月十六日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
本案确立了三项审查规则。其一,对缺乏客观性证据、以有罪供述作为主要定案根据的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并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是否采信;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笔录非本人签名等线索的,应及时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重点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并同步完整、是否与笔录内容一致,必要时对签名笔迹作司法鉴定;对真实性存疑的,应审查供述是否稳定、主要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与在案证据相矛盾、矛盾能否合理解释或排除、是否符合生活常识与经验法则。
其二,应区分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不同特点。对先供后证,重点审查是否据此提取到隐蔽性强、案外人难以知晓的作案工具等客观证据,供述的作案方式与死因鉴定是否吻合,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以采信;对先证后供,若供述随侦查进程与现场勘查情况、客观性证据渐趋一致,则应将合法性与真实性作为审查重点,考察其稳定性、一致性及与在案证据的印证与矛盾关系。
其三,对案发时取证不全面、证据体系不完整、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事实的,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部分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但有罪供述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无罪辩解及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无法排除、缺乏客观性证据锁定、案发时未及时规范提取且无法补正,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不能定案。
五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九七九年文本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〇一八年修正文本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二〇二一年一号第九十四条、第四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二〇一九年四号第四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五十五条、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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