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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分享:平台配送员信息,可能不是商业秘密

仅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的配送员名单,通常不构成商业秘密

阅读提示

平台经济中,配送企业通常需要在平台账户中绑定配送员,记录身份、联系方式、接单和结算等信息。当合作关系调整、团队负责人离职或者配送员转入其他服务商时,平台上的人员绑定关系发生变化,原服务商往往会以“员工名单被带走”为由主张商业秘密侵权。

这类争议需要区分三个不同问题: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企业是否基于合法处理形成了具有竞争价值的非公开经营信息;平台或其他服务商是否实施了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行为。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成为处理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样,信息未构成商业秘密,也不意味着任何主体可以任意复制、转移或使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厦门市杰惠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快先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中认为,涉案信息仅为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配送手机号码等基本资料,实质上属于企业人员名单,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企业按照平台规则使用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也不能当然证明其为了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该案为平台账户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提供了重要观察样本。

裁判要旨

配送平台中绑定的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基础资料,如果只是企业人事管理或平台实名认证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人员名单,未体现配送能力、稳定性、区域资源、绩效、结算或运营策略等具有竞争价值的非公开深度信息,通常难以认定为商业秘密。企业依平台统一要求设置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若目的仅为身份认证和登录管理,不能当然视为针对特定经营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

案情简介

1. 厦门市杰惠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惠祎公司”)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签订《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授权杰惠祎公司使用“蜂鸟配送”系列产品,在厦门市思明区经营相关配送业务。

2. 合同履行过程中,杰惠祎公司在拉扎斯公司提供的“饿了么”“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注册账号、设置密码,并通过该账号实施配送员管理、订单管理、账目结算和订单配送等操作。

3. 后来,原先绑定在杰惠祎公司账户名下的二百余名配送员信息被删除。涉案信息包括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配送手机号码,其中大部分人员信息随后陆续绑定至厦门快先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先森公司”)在同一配送平台开设的账户。

4. 杰惠祎公司认为快先森公司及拉扎斯公司擅自转移、使用其经营信息,遂以侵害经营秘密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杰惠祎公司注册平台账户、设置密码并进行员工及订单管理,是按照平台要求实施的操作,不能据此认定其已经针对涉案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杰惠祎公司主张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6. 杰惠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人员名单仅包含配送员个人基本信息,属于企业人事管理中自然形成的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账号密码及手机验证是平台登录和管理的通用要求,并非杰惠祎公司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的保密措施。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杰惠祎公司在配送平台账户中管理的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杰惠祎公司使用账号密码及手机验证,能否证明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福建高院裁判要点

一、涉案信息实质上是企业人员名单,未体现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杰惠祎公司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其持有并通过账户密码及手机验证管理、存储于“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中的配送员名单,具体包括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该信息实质上属于杰惠祎公司的人员名单。

名单中的内容只是员工或配送员个人的简单基础资料,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平台实名认证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法院认为,该类基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得,且杰惠祎公司未证明名单中还包含能够反映配送员资源质量、运营能力或竞争优势的深度内容,故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该裁判并非意味着任何员工或配送员信息都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判断对象仍应当是权利人主张的具体信息内容。如果信息集合包含配送员的稳定服务区域、订单完成能力、特殊资质、团队组织方式、绩效、成本结构、活跃时段、商户覆盖及运力调度规律等非公开内容,并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求,仍存在作为经营信息受保护的可能。

二、平台要求设置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不等于企业针对涉案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拉扎斯公司是“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的提供者。杰惠祎公司通过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登录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和账目结算,是依照平台技术规则和双方合作协议实施的通用操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登录方式主要用于用户认证、账户识别和平台业务管理,并不能证明杰惠祎公司具有将涉案配送员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明确意愿,也不能证明其针对名单的访问、复制、导出、共享和离职交接采取了额外限制。

商业秘密意义上的保密措施应当与特定信息及其风险相对应。仅证明系统需要登录,并不足以完成举证;还需说明哪些人员有权查看完整信息、能否批量导出、平台方能否修改绑定关系、是否设置保密标识和操作日志、是否与接触人员约定保密,以及在团队变更时是否采取账号回收和权限关闭措施。

综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杰惠祎公司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厦门市杰惠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快先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二审案号:(2019)闽民终516号;该案入选福建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李营营律师点评

第一,“是否经过创造性劳动”不是现行商业秘密的独立法定要件

原裁判表述中提到,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并非企业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或积累。该事实可以辅助判断信息形成成本、商业价值和是否容易获得,但依照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营信息不要求达到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也不要求必须由权利人原创。例如,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收集公开信息,经过长期筛选、校验、分类、关联和动态更新,形成相关公众无法在合理成本内取得的独特数据集合,该集合仍可能具备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反之,即使企业投入了大量劳动,如果最终形成的信息已经公开或容易获得,也不能因此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因此,办理类似案件时,应把“劳动投入”放在正确位置:它可以证明信息并非轻易获得、能够节省竞争者成本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但不能替代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的逐项证明。

第二,配送员基础身份信息与深度运营信息应当分层审查

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解决的是人员识别和实名认证问题。虽然其中部分信息不宜公开,甚至具有较高个人权益风险,但如果企业主张的仅是这些字段,仍未必能够说明其具有区别于一般人事名册的商业价值,更难证明名单能够持续带来独特竞争优势。

配送行业真正可能具有经营价值的,往往是建立在合法处理基础上的运营信息,例如配送员的服务区域和路线熟悉度、上线时段、订单响应率、完成率、投诉率、特殊设备或车辆资质、商户协作能力、团队稳定性、培训记录、用工成本、结算偏好及高峰期运力配置。

即便包含上述字段,也不能打包主张“平台全部数据”。权利人应当明确每类信息的形成时间、计算口径、更新频率、载体和业务用途,并证明相关公众无法通过公开招募、普通面试或短期试用轻易形成同等信息。陈旧绩效、通用考核指标或者任何平台服务商均能看到的数据,保护强度相对较弱。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不能相互替代

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属于能够识别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企业和平台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或删除这些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明确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身份证件信息泄露可能造成身份冒用和财产风险,应当实行更严格的权限控制和脱敏管理。

但个人信息不公开,不等于当然成为企业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和信息处理秩序,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经营者基于非公开商业信息形成的竞争优势。企业仍须证明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且其取得、处理该信息本身合法。

同样,法院认定配送员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也不代表平台或竞争者可以任意转移人员资料。未经合法依据擅自将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信息提供给另一经营主体,仍可能产生个人信息保护、合同、数据安全甚至其他侵权责任。诉讼策略不能只在“商业秘密成立或不成立”之间作二选一。

第四,配送员有自主择业和选择合作对象的权利,企业不能将人员本身作为专属资源

从公开案例介绍看,本案纠纷与部分团队成员因加盟关系破裂后离开原公司、自愿加入其他公司有关。人员流动与信息侵权应当区分:配送员不是企业的财产,依法有权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企业不能通过把员工名单称为商业秘密,实质限制配送员就业或平台接单选择。

商业秘密只能保护具体信息,不能保护对人的控制。即使企业合法掌握配送员的非公开深度信息,也应当证明被告获取或使用的是该信息,而不是仅证明同一批配送员转入另一账户。人员重合、短期集中流动可以构成案件线索,但不能代替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和侵权行为的证明。

如果争议实质是平台未按代理协议处理人员解绑、结算或区域授权,或者团队负责人违反合作协议组织人员集体转签,应当分别审查合同义务、用工关系、平台规则和竞争行为。选择正确请求权基础,通常比勉强将所有争议纳入商业秘密更有效。

第五,账号安全措施与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存在交叉,但目的和实际效果必须具体证明

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和登录验证具有阻止无权访问的功能,客观上也可能降低信息泄露风险,因此不能抽象地说任何平台登录措施都与保密无关。但主张商业秘密的一方需要证明,这些措施确实覆盖涉案信息,并足以使接触者认识到信息应当保密。

审查时可关注:账户由谁开设和控制;平台方、代理商、站点负责人分别具有什么权限;完整身份证号码是否可见;能否导出名单;是否记录查询和修改日志;人员解绑及重新绑定需经何种授权;合作终止后账户及备份数据如何处置;合同是否明确数据权属、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处理责任。

如果验证方式只是所有用户登录平台的统一步骤,企业又没有对涉案人员名单进行分类、标识或限制使用,法院较难据此认定其具有特定保密意愿。反之,若在通用登录之外设置字段脱敏、角色分级、导出审批、异常访问告警和离职权限回收,保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明显增强。

第六,平台数据权属不宜只用“属于谁”概括,应拆分数据来源、控制权限和法定义务

配送平台中的信息通常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形成:配送员提供身份和联系方式,代理商组织招募和日常管理,平台完成实名认证、订单分发和结算,系统又持续生成履约数据。合同中笼统约定“数据归平台所有”或“员工信息归代理商所有”,不足以解决全部法律问题。

应当分别明确原始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角色和合法依据、代理商录入或整理信息的使用范围、平台生成运营数据的访问与导出权限、合作终止时数据保留和删除规则,以及因错误解绑、越权转移或泄露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必须证明其对争议信息享有合法利益,而不能仅凭账户曾显示相关数据就主张排他权利。

涉及多方平台关系时,还要审查平台是否只是提供技术工具,还是直接决定处理目的和方式;代理商是否独立处理信息,还是受托处理;人员转入新服务商时是否重新取得合法处理依据。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个人信息责任、合同责任和商业秘密权利基础。

第七,权利人主张经营秘密,应建立“具体信息—竞争价值—保密措施—不正当行为”的证据链

原告应先固定秘密点,明确不是笼统的“二百余名配送员”,而是哪些具体字段或信息组合构成秘密;再说明这些信息如何形成、为何不易获得、怎样帮助调度运力或降低招募成本,并提交制度、合同、权限截图、日志、导出审批和离职交接记录证明保密措施。

侵权比对阶段,应证明被告接触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非公开信息,并实施了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仅有人员从原账户删除、随后在新账户绑定的结果,可能证明人员流动或平台操作变化,但未必能够证明被告复制了原企业的秘密数据。还需结合后台日志、操作账号、通信记录、文件流转和平台指令查明具体行为。

被告则可围绕配送员自愿转入、公开招募、独立收集、平台依规则操作、信息缺乏商业价值、未采取针对性保密措施以及未实际使用深度信息进行抗辩。对于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还应说明取得授权和处理依据,避免在商业秘密抗辩成功后仍面临个人信息违法处理风险。

第八,配送企业应同时建设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两套合规机制

商业秘密管理侧重保护竞争优势,个人信息合规侧重保护配送员权益,两套机制有交叉但不能混同。企业应先进行数据分类分级:将身份认证资料、联系方式、合同和结算资料、绩效与运营画像、调度策略分别标识,并按业务必要性配置权限。

对于个人信息,应明确告知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和权利行使渠道,限制收集范围,对身份证号码等高风险字段进行加密或脱敏,并建立访问、修改、导出、提供和删除记录。对于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运营信息,则应增加保密标识、分级授权、下载限制、合同保密条款、异常监控和离职返还清理。

与平台签约时,应特别约定人员绑定和解绑权限、数据可见范围、跨代理商转移流程、争议冻结和日志提供机制、合作终止后的数据处理及安全事件责任。只有把平台规则、个人信息处理和商业秘密管理连接起来,企业才能在人员高流动环境下形成可执行、可举证的保护体系。

结语

配送平台中的配送员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不能只看信息是否需要密码登录,也不能只看名单是否包含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具体字段或信息集合是否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能否带来竞争优势,以及企业是否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

本案所涉基础人员名单未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相关信息仍受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约束。对配送企业和平台而言,最稳妥的做法不是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而是分别建立经营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合规、平台权限治理和人员流动管理机制,并以完整操作记录支撑后续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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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在执行担保、执行和解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
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
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
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