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实各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邢台消防公布4起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10月24日,邢台市隆尧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一小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二区的一处信号蝶阀模块输入故障,一处水流指示模块输入故障。

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隆尧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2月22日,邢台市隆尧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一小区开展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隆尧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4月27日,邢台市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一小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电井、水暖井封堵不严。2026年5月13日复查发现该小区电井、水暖井封堵不严消防隐患问题未整改完毕。

该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7月17日,邢台市南宫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一小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2名值班操作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该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南宫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邢台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