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可以选择医生,但是医生却没有办法选择患者,这是制度的问题。
2026年7月12日晚,广东湛江吴川市黄坡镇中心卫生院,5岁女孩突发全身过敏、脸眼肿胀,家长带其急诊。当班医生起初态度消极、未直接处置,后由副院长到场处理。
当晚约23时,涉事医生未实际接诊该患儿,却登录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在女童电子病历既往史一栏写入刁蛮二字,且无任何病情记录。医生自述目的是方便以后不再看这个病人。
约一周后家长接匿名电话知情,丈夫在副院长见证下核对系统确认。家长经12345投诉,提出三点诉求,公开道歉、修正病历、主管部门严处。
9月4日—5日, 吴川市卫健局核查属实,监督执法现场取证、立案调查。9月4日依病历管理规定完成电子病历信息修正。
对涉事医生予以警告、批评教育、立案调查,并开展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医生道歉、双方和解。
约谈卫生院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未主动担责问题,要求完善投诉机制、开展医德医风整治。
病历里能写刁蛮这类主观评价吗?
不能说主观词一律不能写,但刁蛮写进既往史明显不合规。
法律对病历书写的核心要求是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同等效力,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需医务部门批准并保留修改痕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
什么能写、什么不能写?
客观事实、沟通经过,只记行为不贴标签。医学判断与诊疗记录 主诉、体征、过敏史、诊断、处置、医嘱可以记录。但情绪化人格标签,例如刁蛮、难缠、不讲理、胡搅蛮缠非医学描述、带贬损定性。违规且涉嫌变相拒绝就医。
刁蛮既不是既往史(过往疾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也不是医学术语,而是医生把对家长的情绪转嫁到5岁患儿身上的主观定性与人格标签,写进既往史,直接违反客观书写底线。
顺带说一点,主观评价并非绝对禁区,比如记录患者诉疼痛难忍、家属情绪激动、经安抚后仍坚持转院,是对主观感受、客观行为的描述,可以进行记录。
若未及时修正,对患者有什么影响?
本案病历已在9月4日修正,但若错误标注长期挂网,影响是多维的,且没造成身体伤害不等于没后果。
电子病历若全省互通,后续医生打开档案先看到刁蛮,可能对患儿及家长预设负面印象,影响沟通耐心、问诊细致度,极端情况下延误判断。对一个5岁孩子而言,这是伴随成长周期的电子烙印。
医院自埋不利证据。病历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行政调查中的核心法定证据。若之后真发生医疗争议,这条情绪化标注会被认定为病历书写瑕疵。一旦影响对诊疗事实的认定,依《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若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等情形,推定有过错;依司法实践,瑕疵致因果关系或过错无法认定时,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医生本想防着家长,反而给医院在潜在纠纷里埋了雷。记住,病历是医务人员的保护伞。
刁蛮在联网系统流转,可能被多名医务人员阅览,对未成年人构成公开场合的人格贬损。家属可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电子病历修改必须留痕、审批、保留原记录,不是删了完事。本案卫健局走审批程序修正,方向合规。若当初擅自暗删,性质会更严重。
责任方面,涉事医生被警告、立案调查、可能罚款或处分。医院可能因未保管好电子病历、管理失职被罚或被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已经对涉事医生及医院采取了相关的措施。
不管咋说,医生把刁蛮写进患儿既往史,违反病历客观书写规范、涉嫌变相拒诊与侵权的职业失范。病历是法定医疗档案,不是医生私人备忘录,电子化管理越联通,录入、审核、纠错的全链条把关就越不能松。
但是客观评价下,医生有监管,有医德医风约束,患者却是没有的。医患不是双向选择,医生没有办法选择患者。对于医生来说,无论患者是什么样的人,都没有办法进行评价。这对医生来说,非常被动及不公平,是制度上的缺陷,建议监管完善相关体系,在保证患者基本就医权利的同时,也能让医生可以有一些反向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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