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安公布了女子主动发生关系后敲诈的系列案件,并将其列入了严打新型黑恶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专门提到了女子以“举报被强奸”作为敲诈手段,这也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 我认为辽宁警方的这个做法非常有创新性,这里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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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来自九派新闻的报道,大连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收网行动,其中一案例为:普兰店公安分局破获一起“色情敲诈”类新型系列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物色工作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男性,以处对象或当情人为由,主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后以“自杀、举报被强奸、到被害人单位或子女学校闹事”等手段相要挟,勒索被害人钱财,非法获利1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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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大连警方还发布了一段视频报道,这里出现的短发女子疑似就是这个刘某某,这个视频里还有很多信息,咱们后边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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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里提到了以“举报被强奸”为要挟手段,媒体就把这个内容简化为#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称遭强奸勒索19.5万#,这个话题词冲上微博热搜,也是引发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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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发现很多人对这个事儿有误解,比如很多人认为这女的已经是黑恶势力了,有的人认为这是历史首次,这主要是媒体报道有一定误导性,比如没有说清是系列案件,很多人以为就一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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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这个典型案例体现出来的是辽宁警方在扫黑除恶方面的创新性做法,还不光是有一个诬告性侵案被处理这么简单,这里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补充一点基本事实背景,这个案子办理的大背景,是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

这次专项斗争明确提出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黑恶犯罪及相关犯罪;依法严厉打击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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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地方公安层面,辽宁公安机关就根据中央部署,公布对十类新型黑恶犯罪征集线索,其中就包括了软暴力催收类、恶意索赔类、舆情敲诈类、务工敲诈类以及色情敲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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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次大连警方公布的这个案例,其实是五个严打新型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中的一个,这里就是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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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示两点细节,中央部署的内容是打击黑恶犯罪及相关犯罪,不是仅限黑恶犯罪,有相关性的犯罪行为也在这次专项打击范围内。

同时公安机关公布的打击“色情敲诈类”的表述是,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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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虽然说的是招嫖,但是实际上只要是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敲诈的,就可以认为是相关犯罪了,因为除了认识的过程,其实后半部分作案手段是类似的。

所以这个案子会出现在严打新型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中,这里大连公安机关定性是针对男性实施“色情敲诈”的新型系列案件。

这是这个案子的一个背景。

但是这里要说明一下,虽然这个案子是在严打新型黑恶犯罪的行动中,但是否涉黑涉恶我认为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这里先要介绍一下,“黑”和“恶”其实是两个东西,“黑”说的是罪名,主要指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几个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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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恶”说的其实是一种情节,就是指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是没有专门刑事罪名的,对于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等主犯是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

但是咱们看这个案子,是在这次专项行动中破获的没错,但是目前只有刘某某一个嫌疑人被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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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比较有意思,同时公布的其他案例都是多人的,正常情况一个人是不可能构成涉黑或者涉恶的,但是公安机关在这里也没有详细说明。

这里有可能刘某某还有其他同伙,但是暂时没有到案,或者出于什么考虑没有在公开通报中提到;另一个可能就是这人其实纯粹单干,那么她就属于相关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黑恶案件。

当然这里也要说明,目前这个案子还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只是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未来是否起诉,是否能最后判有罪,这个还需要检察院和法院的确认,所以现在还只是犯罪嫌疑人。

第三,很多媒体没说明白,这是一组系列案件,不是单独一个案子。

从警方通报看,刘某某的敲诈对象有的是以谈对象接近,有的是以当情人接近,也就说是被害人里可能既有单身也有已婚人士,后边对敲诈手段也提到了“到被害人单位或子女学校闹事”,也就是说有的人是有子女的,不过具体有多少起案件还不确认。

另外这个通报还有一个地方没明确,就是这个案子具体是怎么破获的,只是提到说“通过警情深挖研判”,也就是说是有警情的,那这个警情具体是什么还不好说,也有可能是被害人报警,也有可能是女方控告强奸被发现异常的,总之来自警情是确认的。

但是大连警方的视频还透露出一些信息,比如有这个刘某某跟被害人对话的聊天记录,这里能看到她管对方要钱以及威胁对方,说自己服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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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自己天亮报警,要告对方强奸等等,似乎被害人还录什么了,而且这被害人说“果然有很多受害者”,可能是这里已经在取证了,这里就不排除是有被害人发觉不对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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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视频里还放出了几张转账截图,三张五万的,一张两万五的,这是十七万五,应该还有两万不知道是怎么转的还是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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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里还展示了一张可能是协议或者保证书吧,显示本人与2023年11月如何如何,发生恋情,金额是25000元,保证不追究,不再骚扰谁谁的工作生活,如反悔愿会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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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看这个案子很可能是有多名受害人的,当然也不排除逮住一个被害人来回敲,这就只能看警方未来会不会有更多通报了。

当然如果这么看,其实不能确定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等罪名,这些罪名有可能有也有可能没有,但是比较有可能的是敲诈勒索罪。

第四,这里顺着说一下,很多人存在误解,认为自己索要金额有理就不是敲诈勒索,但实际上只要手段非法,采取了威胁胁迫的手段,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尤其是如果超出合理权益范围,这个风险更高。

司法实践中就发生过,确实女方被强奸,然后其配偶找对方要钱,结果被认定敲诈勒索的案例。

比如说2010年南阳就有这么一个案例,被告人妻子被强奸后提出50万私了,讨价还价之后降到20万,结果对方迟迟没有支付,这个丈夫威胁杀对方全家,对方报警后他被判了敲诈勒索罪一年半,对方被判强奸罪三年,等于两边一起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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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也要说明,强奸罪跟敲诈勒索罪不是互斥的关系,就是存在一方确实是强奸罪,另一方也确实是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具体到大连这个案子暂时不能确认女方举报的强奸是否属实。

其实这话也说了很多次了,有什么矛盾纠纷该报警报警该起诉起诉,你通过一些非正规渠道去维权,这个就会有法律风险。

第五,这里我们也要区分敲诈勒索类犯罪跟正常维权的区别。

实际上大家如果看这次提到的十类新型黑恶犯罪,有一些可能在普通老百姓来讲会跟正常的维权混淆。

比如说“软暴力催收类“,那你看最终目的是”逼迫当事人偿还欠款“,那我估计很多人就该说了,欠债还钱不是天经地义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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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说恶意索赔类,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最终的目的是“索要赔偿”,那它如果有瑕疵,我索要赔偿不是也很合理么?

最容易混淆的应该是这个“务工敲诈类”,我估计很多人就该说了,这是不是正常维权都不行啊?

老百姓有这个疑问也很正常,因为这些新型黑恶犯罪的特点有很多就是披着合法维权的外衣,所以看上去是有一定的欺骗性。

这里其实最关键的区别是在于手段,比如说务工敲诈类,是这些人“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注意这个纠纷矛盾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他们刻意制造的,而一旦出现纠纷他们会采取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这个就不是正常的维权,更关键的是他们是有目的有组织的,通常也不是一个人单次维权,这个是区别于正常的劳动纠纷维权的。

同样,恶意索赔,也不是说不让你管商家索赔,而是针对“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那么这些手段相对于商家的经营瑕疵显然就明显不正常,如果再有虚构、编造损害事实就更是有问题了。

这里可以参考最近刚刚通报的知名博主松哥打虎的案子,这位博主咱们之前也聊过几次,他现在是被长春市公安局通报涉嫌黑恶性质犯罪组织,以曝光商品瑕疵名义维权打假,对全国百余商户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当然这个案子也是需要法院检察院确认,不过能公布到这个程度说明警方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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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非常典型了,其实松哥打虎之前举报良品铺子事件大家应该也多少听说过,虽然我也觉得有法律风险,但是他被认定涉嫌黑恶我是没想到的,这里当然不排除他的案子不涉及良品铺子,但一旦过界导致法律风险放大,这个也并不奇怪。

那么说回到刘某某的案子,她如果真的被强奸了大可以直接报警,然后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如果是其他感情纠纷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调解来实现维权,但是她采取的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跑到对方单位闹,这个就是非法手段了,这里跟正常的维权是有明显区别的,大家不要混为一谈。

当然,或许有人会说自己区分不出来,那我简单概括就是尽量不要私了,该报警报警,该起诉起诉,不要老想着走捷径,捷径没人走那是有原因的。

最后说一下,我个人看法是辽宁警方的这个操作是非常有创新性的。

传统上我们认为的涉黑涉恶犯罪都是暴力犯罪为主,那么中央这次的部署专门提到了软暴力等新型犯罪形态,辽宁警方这次充分把握了中央的精神,把这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是有很强的示范性的,我个人认为很值得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参考。

同时这也提示所有人,目前女性利用发生性关系牟利其实已经不是个例了,比如之前上海就发生过女子跟人发生关系后敲诈勒索的案例。

再比如最高检也公布过典型案例,也是女性跟人发生关系后进行敲诈勒索,这个已经是团伙作案了。

虽然辽宁这个案子是否涉黑涉恶暂时不明确,但是此类犯罪行为发展到涉黑涉恶其实也是早晚的事儿,那么公安部也多次强调扫黑除恶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对于在打击新型黑恶也应该不放过任何一个苗头。

另外一方面,我也希望司法机关注意,目前个别女性诬告性侵问题,以及相关的随意指责性侵问题,社会反响是比较强烈的,对于性侵案件的办理当然要维护女性权益,但是也要注意部分女性本身存在利用性关系实现利益诉求和报复他人的可能,对存在疑问的案件办理应该更加慎重。

以上就是我对一女子发生性关系后敲诈被列为扫黑典型案例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