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贷款居间服务中,依托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服务履约标准,是市场主体防范交易纠纷的核心方式。但实务中大量存在委托人混淆居间方口头预估信息与书面合同约定,在贷款成功落地后,以宣传利率、服务费标准不符为由恶意拒付居间费用的情形,是此类合同纠纷的高发争议点。

为妥善化解纠纷、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益,H公司(化名)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律师代理本案。办案过程中,张媛媛律师严格梳理全案证据,厘清商事居间服务的履约标准与责任边界,最终成功驳回被告全部无理抗辩,帮助委托人全额追回居间服务费用,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经营权益。

一、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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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H公司与张某明(化名)自愿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张某明提供贷款方案定制、贷款审批协助、金融机构对接等居间服务,张某明在收到批款短信或获取贷款资金当日,按实际批复授信金额的9%支付居间服务费,逾期付款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补充约定“放款后一次性支付费用,不放款不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签订后,H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居间服务,成功为张某明对接N公司(化名),协助其获批14万元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月还款金额符合双方事前约定。张某明于2025年8月10日收到批款短信,后续完成全部提款操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律师接受H司委托后,张媛媛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明确本案关键在于证明居间服务完整履约、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张某明提出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核心点,重点核查书面合同条款、被告签署的知悉函、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及最终贷款合同等证据,固定我方已全面履约、被告自愿确认贷款信息并完成提款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庭审筑牢基础。

三、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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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全面梳理固定

张媛媛律师逐一核对涉案《居间服务合同》《知悉函》《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确认合同条款清晰、双方签字盖章真实有效,被告已书面确认知晓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全部信息。同时调取原被告全部微信沟通记录,证实我方工作人员仅为预估参考,未对贷款利率、服务费作出绝对固定承诺,不存在欺诈、虚假宣传行为。

2.锁定争议焦点,制定专项应诉策略

结合被告答辩意见,明确庭审核心争议为合同是否存在欺诈、我方是否完成居间服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针对被告资质、利率异议等抗辩,提前梳理法律依据,明确口头宣传预估内容不能推翻书面合同效力,且被告自愿签约提款即认可服务及贷款条件。

3.精准开展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庭审中,张媛媛律师完整举证履约证据、沟通记录、维权成本凭证,清晰阐述我方已完全履行居间义务,被告抗辩无实质证据支撑。同时针对违约金标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配合法院依法调整,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裁判尺度,规范完成全部庭审流程。

四、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H公司已全面履行居间服务义务,被告抗辩合同欺诈无充分证据佐证,不予采纳。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明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H公司居间服务费12600元。

五、案件亮点

厘清了贷款居间服务中“口头预估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边界,有效驳斥了当事人以“前期口头宣传与实际履约不一致”为由的恶意拒付抗辩。

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明确了居间服务方完成方案定制、审批协助、成功撮合贷款落地的核心义务,且客户自愿签署贷款合同并完成提款,视为服务全部履约,有权依约收取服务费。

六、张律师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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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贷款居间服务交易时,务必坚守契约精神。对于服务方口头预估的利率、服务费等信息,仅作参考,一切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为准。

签约前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知悉函等文件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签字即视为认可全部交易条件。

同时,交易双方均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服务方依规履约可依法主张服务费及维权成本,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恶意拖欠费用、随意否认合同效力。产生纠纷后,需以书面证据、履约事实为依据主张权利,无证据的口头抗辩无法得到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