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养犬人注意!狗不牵绳致人伤残,犬主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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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湖法院高作法庭巡回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不文明养犬行为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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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赵某在骑行途中途经某厂区门口时意外摔倒,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赵某将犬只饲养人肖某诉至法院,称其系因犬只突然冲出而摔倒,主张相应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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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案涉犬只为肖某个人饲养,未依法办理养犬证件。事发时,该犬只未佩戴牵引绳、未做任何拴系约束,被放任在厂区周边公共区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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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酌定责任比例,判令犬主肖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赵某合理损失予以赔付。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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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结后,法庭联合辖区派出所开展《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专项普法宣传,面向群众普及文明养犬法律知识。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违规无证养犬、外出不牵绳、放任犬只自由活动,均属于危险放任行为。广大养犬市民务必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主动办证、全程牵绳、规范管束犬只,杜绝各类养犬陋习,自觉规避公共安全风险,共同守护安全、有序、文明的人居环境。
图片:施 慧
文字:陈志立
审核:丁兴虎
来源:建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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