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买辆特斯拉电动汽车,之前销售人员告诉我,8月31日前在宁波提车可享受2500元购车补贴,于是8月31日我到鄞州特斯拉中心付款购车,结果店家跟我说补贴名额用完了。”

近日,台州网友刘先生向宁波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8月上旬他在特斯拉官网订购了一辆Model 3电动汽车,支付了1000元定金。 本来他准备在台州的特斯拉中心提车,不过当地销售人员告诉他,8月份宁波市鄞州区‌有汽车消费券活动,购车可以获得2500元购车补贴,建议他到宁波提车。

没想到他兴冲冲跑到宁波提车,结果还是没享受到这笔购车补贴。 随后,民生e点通记者联系了网友刘先生,得知他从事美发行业,平时工作比较忙走不开,最终定下8月31日早上坐高铁到鄞州特斯拉中心付款提车。

刘先生说,坐上高铁后,他持续关注手机信息。9点05分收到提醒,内容显示平台补贴剩余额度99万元,之后在11点54分又收到提醒,显示平台补贴剩余额度65万元。 此时高铁已到达宁波。刘先生说,从之前2小时消耗34万元补贴额度的速度来看,他判断65万元补贴用完至少需要3小时,“完全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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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刘先生和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 网友提供

刘先生说,他在12点30分左右到达鄞州特斯拉中心火速付款提车。不料付款后,店内工作人员帮他申请补贴,发现补贴已经停了。

短短半小时,65万元补贴额度突然用光了?对此,刘先生很是疑惑。

9月3日,记者来到鄞州特斯拉中心了解情况。店员对记者说,因为8月份鄞州区‌有汽车消费券活动,每天有约300名来自各地的购车者到店里提车。

8月31日上午9点多,该中心接到鄞州区商务局通知,称购车补贴剩余额度已所剩不多。店长钱先生让销售人员立即将此消息告知客户。之后,有百余名客户火速赶到现场购车,导致补贴额度的消耗速度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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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鄞州特斯拉中心 石景 摄

钱店长解释说,这个补贴是鄞州区各个4S店共同消耗的,总体情况无法估计,所以销售人员也只能把情况告知客户,让客户自己判断。根据最终情况来看,补贴在当天12点20分左右停止发放,台州网友刘先生晚来了约10分钟,便错过了。

关于此事,特斯拉中国公司浙湘赣地区相关负责人答复记者说,此次补贴活动是鄞州区商务局发起的,资金池有限,补贴按照申请时间“先到先得”,因此购车者能否抢到领取资格,并非公司能够把控。

公司非常理解未领到补贴客户的失望情绪,后续将持续改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如果客户愿意继续等待,公司后续可以把提车地点改到有补贴政策的周边地区。

另外,记者从鄞州区商务局了解到,8月31日早上9点,该局将补贴剩余额度不多的情况陆续通知给了区里各家汽车4S店,要求各店尽快将情况通知购车者,尽量避免出现购车者跑空、错过领取补贴的情况。 然而在最终时间段,仍有一些购车者未能申领到补贴资格,很是遗憾。

该局正在联系各家汽车4S店了解具体情况,后续会跟购车者做好沟通工作。

来源:甬派客户端、宁波晚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延伸阅读

166万买的新豪车竟被换过玻璃,消费者起诉4S店“退一赔三”,法院判了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百万豪车消费维权纠纷案例。

消费者周先生花费166万元从4S店购入全新豪车后,意外发现车辆尾玻璃曾被物流公司私自更换原厂配件,遂以遭遇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海口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全新”车并非仅指车辆未被使用过,还应当保持出厂原装状态,所有零部件为生产线一次性装配完成,不得存在拆解、更换。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零部件一经拆解更换,即破坏整车原装出厂状态,不符合“全新车”交易标准。尾玻璃作为车身覆盖件,其更换关乎车辆密封性、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经营者以“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法院不予支持。二审驳回4S店上诉,维持原判,判令4S店赔偿车主车辆价款10%共计16.6万元及8000元鉴定费。

提车惊喜变惊吓:

百万豪车竟藏“暗伤”?

满心欢喜提走一辆崭新汽车,周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刚提车没几天便在后备箱角落里发现几片碎玻璃。直觉告诉他:这车,不简单。

委托第三方鉴定后,答案令人瞠目——车辆的尾玻璃被更换过。166万买的“全新”车,竟然动过“手术”。

面对质问,4S店连声喊冤:经该公司调查发现,该辆汽车在物流公司存放时,被员工不小心砸破了玻璃。物流公司私自购买“原厂玻璃”换上了,其此前根本不知情。车是新的,玻璃也是“原厂”的,这有什么问题?

面对4S店的答复,周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而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便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法院:

“全新”车应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未将案涉车辆玻璃和内饰板维修更换的情况告知周先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其自主选择购买权利的行使。且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与物流公司交接车辆时,应进行全面、细致的查验。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4S店向周先生赔偿车辆价款的10%即16.6万元及鉴定费8000元,未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4S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买的“全新”车不仅仅是指“没人开过”,而是要求车辆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所有零部件在生产线上一次装配完成,没有任何拆解、更换。哪怕换上的是“原厂玻璃”,这辆车也不再是“原装出厂”,它的完整性已经被破坏了。尾玻璃虽系车身覆盖件,但其更换涉及密封性、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也已破坏了车辆的原装完整性,使车辆品质偏离了合同约定的“全新”标准。经营者以“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进行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不应得到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退一赔三”为何没获法院支持?

周先生主张的“退一赔三”为什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海口中院法官指出,法院“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为前提,即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构成销售欺诈,应以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作为根本判断标准,若商品瑕疵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实质性财产利益等,如经销商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未尽到告知义务,则构成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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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4S店明知玻璃更换而故意隐瞒,故其行为属一般违约,不构成欺诈。但违约责任依然严格,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鉴定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实际损失。这一区分,既守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保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严肃性,避免其泛化适用。

商家能不能拿“第三方”当挡箭牌?

4S店辩称“都是物流公司的错,我们也是受害者”。听起来委屈,但法律不这么看。

法官指出,商品在交付消费者之前,一切风险由商家承担。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消费者与4S店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4S店作为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约定标的物的法定义务。车辆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物流公司是否为玻璃破损更换的“元凶”?4S店是否知情?均属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免除其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正当事由。4S店先行赔偿后,依法可向物流公司追偿,但消费者的求偿路径不应因此被拉长或阻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