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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 通用航空 个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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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娱乐飞行去哪了?一条经营许可条款引发的行业困局。

时间回到2020年CCAR-290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阶段,业内流传一种说法:曾有专家担忧个人娱乐飞行会被用来"钻空子"实施空中游览,建议将其从特殊适航证航空器的经营范围中剔除。

本文无意考证这一说法的真实性。我们不妨将它作为一个"思想实验",假设确实存在这样一条意见,且假设它被规章制定部门采纳了。那这个意见本身的逻辑,经得起检验吗?

2020年前,CCAR-290部(2016年第31号公布,经2018、2019年两次修改)第六条将经营项目分为甲、乙、丙、丁四类。丁类明确写着:使用特殊适航证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个人娱乐飞行、运动照培训、航空喷洒、电力作业等。

同版规章还对"个人娱乐飞行"给出了定义:飞行驾驶执照拥有者为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体验飞行乐趣,从通航企业租用航空器开展的飞行活动。

这意味着,旧版规章下,运动类通航公司使用特殊适航证航空器申请"个人娱乐飞行",有清晰依据;且该项目的法定主体必须是"飞行驾驶执照拥有者"——这一定义本身就是与空中游览的根本分水岭。

2020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三次修订,取消甲乙丙丁四分法,改为载客、载人类、其他类三类。"个人娱乐飞行"从正文彻底消失。2021年1月1日施行后,旧版同时废止。

运动照持有人学完执照,目的很单纯:自己开飞机玩。旧版下运动类公司完全可以合法提供这项服务;新版实施后通道被关闭。2026年7月施行的新版《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第14号)与CCAR-120(2026年第13号)中,"个人娱乐飞行"仍未恢复,五大类经营项目清单里全程未见这六个字。

无论那条专家意见是否真实存在,一个客观结果是:这个立法动作在源头上把运动类航空器的"玩"给堵死了。

执法层面的集体困惑

同一个规章,两种截然不同的执行

由于"个人娱乐飞行"从清单中消失,基层执法出现了明显分歧:

有的管理局继续批这个项目,但通航管理系统里根本无法录入个人娱乐飞行的飞行小时数据——批了却录不了,企业处于灰色状态。有的管理局干脆不受理申报,企业连申请机会都没有。

不同监管局辖区内的企业坐在一起聊天,发现互相理解完全不一样:"你们局给批了?我们局不收材料?""批了也录不进系统?"同一部规章、同一类企业,却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一度让企业十分困惑。

那个"钻空子"的担忧成立吗?

既然假设中的意见担忧"借个人娱乐飞行实施空中游览",我们就拆解这个链条:个人娱乐飞行,到底能不能被用来钻空中游览的空子?

首先,法定前提:两者在定义层面就互斥。

旧版定义写明:个人娱乐飞行是"飞行驾驶执照拥有者"租用航空器开展的活动。而空中游览(载人类)搭载的是没有飞行能力的普通游客。上机的人有没有执照、是不是飞行主体——这两个概念在旧版明文定义中就是互斥的。个人娱乐飞行的法定主体只能是持证者,无执照游客根本不符合定义。

其次,"冒充有执照"的漏洞?经不起推敲。

有人会说:让没执照的客人冒充有执照的上飞机观光,系统里填成个人娱乐飞行,不就钻了空子?

这个设想漏洞百出:

第一,频率立刻暴露异常。中国有飞行执照的人员是极少数。一个运动类公司一天能约到2-3个持证客户已属不错。而空中游览追求客流集中,一次4-5人、一天十几二十架次很正常。如果系统里"个人娱乐飞行"数据呈现高频大批量,监察员扫一眼就知道不正常——持证人数根本支撑不了这个频率。

第二,商业模式天然冲突。空中游览要规模效应、集中客流、标准线路;个人娱乐飞行则高度碎片化——每个人想飞的航线、时间、时长都不一样。用个人娱乐名义伪装空中游览,运营成本不可持续,毫无商业逻辑。

第三,执照信息一查便知。监察员抽查3-5条记录,要求提供上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飞行执照编号及复印件。没有执照的人,填什么号?编一个,一查系统对不上;提供不了复印件,直接违规。这个核查简单、直接、零成本。

即便有人试图"冒充",监察员通过频率分析+执照核查,几分钟内就能识破。那个"钻空子"的担忧,在实操中根本不成立。

持证人员租机自娱

现行规章下的合法路径追问

旧版明确定义的"个人娱乐飞行"已消失,2026年新规也未恢复。运动照、私照持有人想去通航公司租飞机自己开着玩,有什么合法途径?逐条对照CCAR-120第120.21条,有三条可能路径,但每条都有局限:

路径01

航空器代管飞行→私用飞行(最合规,但门槛超高)

运行种类(a)(8)"使用由航空器代管人代管的航空器实施的私用飞行";

经营项目(b)(5)其他类中的"航空器代管飞行"。

客户将飞机委托通航公司代管,以"私用飞行"名义自飞。代管是经营性的(收代管费),飞行是私用的(非取酬),完美对齐规章。

但客户得有自己的飞机或长期租赁后委托代管,不是"今天想飞租一架"的散客模式。两大难点:一是客户为了飞得去买飞机,就好比想喝牛奶得买一头奶牛,门槛太高;二是你有飞机,通航公司不一定能托管——申请托管资质企业不划算且门槛不低,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干。这两点导致绝大多数私照和运动照持有人被挡在门外。

路径02

航空器出租+一般商业飞行(最接近原意,但需局方认可)

运行种类(a)(9)"使用航空器实施的一般商业飞行";

经营项目(b)(5)其他类中的"航空器出租飞行"。

通航公司同时申请这两项,客户租机自飞,记录为"一般商业飞行"项下的出租活动。问题是,"一般商业飞行"是CCAR-120中唯一未明确定义边界的运行种类,局方从未明文确认它涵盖"持证人员租机自娱"。这条路需要与地区管理局提前沟通,并在运营手册中写清场景,否则监察员可能不认。

路径03

运动照培训+体验带飞(变相,但不纯正)

培训类中虽有"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和"体验带飞",但前者针对取证学员,后者针对无执照体验者。客户已持证,名不正言不顺,只能临时变通。若强行操作,"擦边球"风险极大:

很多公司记"自用飞行"。但CCAR-120经营项目清单里根本没有这一项,属于"无项目可归"。按第120.65条,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记"训练"或"机长训练"。真训练需有大纲、教员签注、课目记录,纯娱乐飞行拿不出来,长期记训练迟早露馅。

核心矛盾:旧版定义的"个人娱乐飞行"在新规中既未恢复,也未被"一般商业飞行"或"航空器出租"明文涵盖。数万名运动照、私照持有人陷入了"飞了但不知道怎么合规记账"的系统性困境。

几个悬而未决的紧迫问题

1)持证人员租机自娱该归入哪个项目?

是恢复"个人娱乐飞行"独立条目,还是明确"一般商业飞行"涵盖此类活动,或通过"代管+私用飞行"解决?这个问题不明确,数万人的合法需求就始终在灰色地带。如果监察人员从严监管,受伤最大的必然是数万私照、运动照持有者,通航企业大不了不干了,投资者可转投其他行业;但执照持有者是老百姓,没有任何退路。如果监察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万一哪天出事也要一起担责,可谓进退两难。

2)通航管理系统何时支持数据录入? 或在"出租+一般商业飞行"框架下为正向合规企业开放通道?

3)2027年6月30日换证截止前能否解决?按CCAR-120第120.73条,旧证持有人须在此日前完成换发,届时旧证自动失效。若"个人娱乐飞行"仍未恢复或被兜底,所有旧证上的该项目将彻底消失。

这些问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推动。但第一步,至少应该把那个逻辑问题讲清楚——旧版定义的答案早已写明:不能钻空子。因为个人娱乐飞行的法定主体,只能是"飞行驾驶执照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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