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产妇赵秀玲在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妇幼保健院剖宫产手术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后转院治疗,最终不幸离世。此后3年,淄博市医学会、山东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先后作出三份鉴定结论,从“不属于医疗事故”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再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三次鉴定,得出三种不同结论。
赵秀玲在重症监护室
9月2日,赵秀玲的丈夫韩琦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今年3月底,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对3名涉事医生以违反职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案,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停职7个月到9个月不等,韩琦表示,计划近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抢救52天后死亡
据鉴定材料,赵秀玲,45岁,孕期在周村区妇幼保健院定期产检,妊娠风险被动态评估为“橙色”,纳入高危专案管理。2024年3月28日,赵秀玲怀孕33周时,因血压升高入院,被诊断为先兆子痫、妊娠期糖尿病,治疗3天后,病情缓解出院。
2024年4月26日,赵秀玲再次入院,被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期糖尿病等多项病症。
次日,医院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麻醉后3分钟,赵秀玲突发紫绀、憋喘、抽搐,口鼻溢出白色泡沫液体,随即呼吸心跳骤停。医院开展心肺复苏后,立即剖宫产,分娩一男婴,术中同时还实施了子宫肌瘤剥除手术。
患者抢救后病情依然危重,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当日转运至山东省立医院重症监护室继续救治。历经 52 天治疗,于2024年6月17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符合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深昏迷、重症肺炎、重度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并发脑出血、酸碱平衡、电解质代谢紊乱,最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争议,先后启动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从“无责”到“医方轻微责”
再到“医方主责”
2024年8月29日,淄博市医学会首次鉴定认为,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报告显示,鉴定组由2名妇产科、1名麻醉科、2名法医专家组成。患者家属提出,认为医院的术前评估不足、麻醉方式选择不当、子宫肌瘤切除指征等多项疑问。鉴定组合议认为“医方针对患者的管理符合高危孕产妇管理有关指南的要求”“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最终认定“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明显因果关系”。
患方不服该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山东省医学会指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血压控制不佳、对低蛋白血症重视不足、未及时干预等不足,但认为患者高龄、重度子痫前期等自身原发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过失仅一定程度提升了风险。
此后,家属申请国家级鉴定。2026年1月5日,中华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存在多处诊疗过失:孕期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规范,对病情进展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开展心脏相关功能评估,未纠正持续加重的低蛋白血症;二次入院确诊重度子痫前期后,风险评估不足,护理等级设置不当,术前未能有效管控血压,未完善心肺相关检查、未组织专科会诊;进入手术室后已经出现胸闷、血氧下降等危险信号,医院未进一步排查病因,麻醉评估不足;患者心跳骤停后的抢救流程存在缺陷,纠正酸中毒时机滞后,短时间大量输注晶体液加重肺水肿;患者复苏后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的情况下,额外开展子宫肌瘤剥除术,延长手术时间,增加创伤与出血风险,医疗行为欠妥。
鉴定文书指出,医方一系列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与患者术中呼吸心跳骤停、后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也客观提及,患者高龄、合并多项妊娠并发症,自身身体条件对不良预后也存在一定影响。
最终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3月31日,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对家属答复称,已根据中华医学会鉴定结论对周村区妇幼保健院立案查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涉案医生马某给予警告,暂停9个月执业活动行政处罚,对涉案医生王某和王某警告,暂停7个月执业活动行政处罚。
答复显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向周村区公安分局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并补充相关资料2次,经初步研判,认为达不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因此未进行刑事立案。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三次鉴定结果不同的本质,是不同专家组对诊疗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大分歧。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更高,专家认定多环节违规,过失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医方主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是行政处理证据,只用于卫健部门做行政处罚,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患者家属还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付建认为,由于多级医学会鉴定的结果可能不一,耗费当事人的维权时间,通常当事人可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避免行政程序下反复鉴定带来的长期时间消耗。付建表示,家属目前可以持中华医学会鉴定书,直接起诉医院要求医疗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护理等。
医疗鉴定为何三年三级得出三个结论?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新生命的到来原本令人欣喜,但母亲的离去却让家庭陷入悲痛和遗憾。而整件事最让人唏嘘,也最让人费解的是:同一起医疗事件,三级权威机构,为何给出了三份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为什么同一件事,能出现从医院“完全无责”到“承担主要责任”的巨大反转?是不是鉴定过程中受到了外在因素的干扰?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其实,这一反转的背后并不是“谁对谁错”的简单判断,也不必然意味着前两次鉴定“失职”,而是折射出当下医疗事故鉴定的系统性漏洞。
首先就是最核心的,医疗责任的因果判定,本身没有刚性的量化标准,主观裁量空间极大。现代医学本就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医疗事故鉴定面对的往往是复杂的病情,本案中的产妇属于高龄高危孕产妇,其本身有重度子痫前期、妊娠期糖尿病等多种并发症,妊娠风险极高,病情变化快,复杂的基础病情让“患者自身病因”和“诊疗行为瑕疵”的责任边界变得非常模糊。
三级鉴定的差别,本质上是对医院的“诊疗不规范”与患者病情恶化乃至死亡这一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认定方式。事实上,也是到了国家级鉴定这一步,才完整复盘了术前、术中、抢救全流程,把一连串的诊疗疏漏串联起来,明确这些问题的叠加,直接加速了患者的病情恶化,引发了最终的悲剧。
其次,不同层级的鉴定团队,专业能力和研判深度的差距很明显。国家级鉴定机构汇聚了全国顶尖的多学科专家,不会局限于单一环节的对错,而是对整个诊疗链条进行审视,从术前风险评估、专项检查缺失,到术中风险处置、抢救流程瑕疵,再到额外手术带来的创伤叠加,这些容易被基层鉴定机构忽略的细节漏洞,最终被完整挖掘出来。
需明确的是,虽然级别不同,但是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层级相对独立。市、省、国家三级鉴定属于独立研判,不存在“上级鉴定是给下级纠错”的强制规则。这就导致了当下这个尴尬的局面:同一桩案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尺,不同团队各判各的,于是出现了结论上的割裂。
从死者家属的角度来看,鉴定结果的大相径庭,也让他们陷入了维权的困境。即便家属对初次鉴定结果不认可,也没有快速纠错的渠道,只能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逐级申请重新鉴定,维权周期不断拉长,也让医疗争议的结果变得反复、模糊,极大消耗了当事人的心力,耗损了公共医疗鉴定资源。
鉴定结论三年三份,两次反转,暴露的是医疗鉴定体系标准化、规范化的短板。医疗鉴定是医疗纠纷中定分止争的关键标尺,直接关乎着患者的权益和医疗的公信力。如果同一案件形成稳定、统一的评判结果如此艰难,不仅会让普通人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也会让争议在拖延中不断放大,消耗公众对医疗鉴定体系的信任。
因此,真正值得思考和需要推进的是:如何让家属不必经历三年三轮反复才能触及一个更全面、更权威的结论?如何建立一套统一、细化、可追溯的评判标准和纠错机制?让医疗鉴定告别“因人而异、因级而异”的摇摆,让每一起医疗争议的评判,都经得起审视、对得起事实,担得起公平。
来源:大河报 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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