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小刘父亲在出租屋内跳楼身亡致房屋变“凶宅”,房东老张将小刘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负面感受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判小刘赔偿老张10万元。小刘不服,诉至二审法院。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小刘上诉称,老张觉得房屋贬值,并无可靠的评估报告,纯属主观估算。仅凭“长期无法正常出租或出售”的自行陈述,不构成有效举证。另外,父亲事发时自己不在场,他认为父亲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坠亡,该事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属意外事件。最后,他认为自己对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督和注意义务”。
老张辩称,根据调取的公安机关笔录,小刘的父亲不止一次发生过要跳楼的情况,小刘父亲有疾病并且有跳楼倾向,小刘没有尽到看护义务,造成悲剧,小刘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凶宅”并非法律概念,但是在房产实际交易中确实会给房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合理合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小刘补偿老张100000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火灾、煤气泄漏、自杀、凶杀……凡是房子里死了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这个宅子就要被称作凶宅,普通人本能地都会选择远离。即使房主试图隐瞒信息,但或者经由新闻媒体的报道、或是微博微信的传播、或是邻居们的口耳相传,房主想要长期隐瞒真相基本不可能。
记者联系了部分房屋中介,综合几家中介基本统一的说法是,如果是出售,“凶宅”的挂牌价格普遍要比普通房产低10%以上,但在出租市场上,并不好严格测算房东的损失。不过出租难是可以想见的:毕竟租房的选择度要大得多,租房者只要稍感别扭,完全有条件选择其他房屋。即使是“跳楼”或失足坠楼,人并没有死在房间里面,但是在出租的时候多少还是会有些麻烦,如果房主不能在出租价格上作出较大的让步,确实难以吸引租户。
中介员工告诉记者,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只要了解到房子中发生过命案、事故、自杀等情况,都要对购买者、承租者交代清楚,以免购买者或租户入住之后,从邻居口中得知详情,再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获悉,市民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可以向中介主动咨询房产是否有这方面的瑕疵。在中介公司的内部信息系统中,中介员工可以轻易地查询到本片区内凶宅信息。据介绍,这些信息虽然不会向大众公开,但可以向潜在买家透露。
租客父亲跳楼身亡被判赔偿房东
不能说法院支持迷信观念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法院的判决说明了一个基本道理:造成他人损失当然要赔偿,但是,损失是多少,并不是房东单方面说了算。
相关视频报道截图
凶宅是一个民间的说法,虽然没有科学依据,但房屋在出租或出售时,价格受到影响是事实。不愿意购买凶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趋利避害、追求吉利的表现。不少凶宅的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就是市场博弈后的结果。
可能有人会说,只要他人不知道,凶宅就不影响价值。但从中介的角度来看,他们有一个信息共享机制,想隐瞒并不可能。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中介在出售或出租房屋时,必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告知房屋发生过的重大事项,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忌讳凶宅是一种社会心理习惯,法律应该予以尊重。凶宅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空洞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最大的问题是如何量化损失。而且,什么是凶宅,目前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据北京晚报报道,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等,基本可以被列入凶宅的范围。但居住人正常死亡,以及房屋位于坟墓附近,恐怕就不能认为是凶宅。
当然,凶宅本身是一种心理暗示,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也有人因此“抄底捡漏”。据媒体报道,一位网友在接受媒体报道时称,自家就是在2000年花9万元购买了一套凶宅,到现在已经20多年过去,家里人都很好,并没有发生什么不顺利或者所谓不吉祥的事情。
这也说明,要消弭公众的凶宅观念,需要从科普上狠下功夫。如果都不信凶宅论,那么房屋贬值论也就无法存在。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并不现实。法院判赔,是在尊重事实本身,并不能说法院在支持迷信观念。
来源:大河报、北京晚报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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