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一名七旬老人因留宿醉酒客人心生猜忌,持剪刀、钢筋、红砖等工具伤人,致对方轻伤一级,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获刑缓刑。
据悉,本案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42年,系平远县本地居民。2026年5月,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办理取保候审。该案经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5月17日18时许,被害人某甲来到刘某家中喝酒聊天。当晚23时许,刘某催促对方离开,但某甲已醉酒昏迷,无法自行离去并滞留屋内。刘某无端猜忌醉酒客人会偷窃财物,心生不满,随即采取极端暴力手段驱离对方。
刘某强行将醉酒的某甲拖拽至饭厅门口,先后使用钢筋、剪刀、红砖等工具,反复敲打、捅刺被害人头面部、背部、手部等多处部位。施暴结束后,刘某并未施救,反而刻意藏匿、归位作案工具,试图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逃避追责。
次日凌晨5时许,苏醒后的被害人浑身伤痛,随即报警求助。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多处受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已达到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
案发后,刘某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足额赔付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庭审中,刘某对全部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悔罪态度良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因民间琐事冲动持械伤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量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案号(2026)粤1426刑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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