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浙江荒唐典妻:丈夫拿二十两,把19岁妻子典当给富户生子,契约写明生子不认娘,官府为何不管
在封建旧社会,有不少让人看完脊背发凉的奇葩陋习。咱们熟知的有童养媳、缠足、买卖奴婢,但是有一种制度,听起来匪夷所思,却在晚清江浙一带真实存在,这就是典妻。
很多人以为,古代纳妾就是把女人买过来当小妾。可典妻不一样,这不是买卖,是“租借”。简单说:穷人家丈夫,把自己的老婆,像物件一样,典当给有钱人家,约定年限、价钱,用来给富户传宗接代。等到期限一到,女人还要回到原来的家里。
清末浙江地区,这种风气尤其盛行。《清稗类钞》里面就记载过:“浙东贫家,往往典其妻于富家,以生子,期满仍归本夫。” 史料白纸黑字记录,不是野史瞎编。
今天咱们就来讲一桩典型的典妻故事,发生在浙江乡下,一位年仅19岁的女子,被自己的丈夫,以二十两银子的代价,典当给富裕人家,契约白纸黑字写清楚:三年为期,生下的孩子,不许认亲生母亲。最让人费解的是,这种明显违背人伦的事,当地官府却几乎不会插手干预。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十九岁的农家女子,我们姑且叫她阿秀。
阿秀出身浙江乡下普通农户,十四五岁就被家里许配给邻村的农户丈夫。那个年代的女孩子,命运从来不由自己做主,嫁人就等于把一生交付给夫家。婚后日子过得捉襟见肘,家里薄田几亩,遇上荒年,粮食不够吃,日子过得紧巴巴。
丈夫是个老实但又极度自私的庄稼汉,家里穷得揭不开锅,每天愁眉苦脸。这时候村里有人给他出了一个歪主意:咱们这里有个富户,家里有钱,但是正妻生不出儿子,想要找个女人给他生个后代,愿意出钱。你家媳妇年轻貌美,正好可以拿去典出去,能拿到一大笔银子,解家里燃眉之急。
丈夫听完,心里打起了算盘。
他回家之后,把阿秀叫到屋里,吞吞吐吐说出了这个荒唐的想法。
阿秀听完,浑身发抖,当场就哭了:“夫君,万万不可!我是你的妻子,怎么能去别人家生孩子?这要是传出去,我以后还怎么做人!”
丈夫叹了口气,摆出一副无可奈何的模样,苦着脸跟她说:“你以为我愿意吗?家里已经快要断粮,再这样下去,咱们两个人都要饿死。富户那边愿意出二十两银子,三年为期。三年之后,你依旧可以回到家中,我们依旧是夫妻。二十两银子,够咱们家熬过荒年,还能置办田地。”
阿秀哭着反驳:“就算拿到银子,我去别人家,给别的男人生儿育女,这算什么?”
丈夫却铁了心,一边叹气一边讲起村里的先例:“村里又不是只有我们一家这么做,隔壁王家,不就把妻子典出去两年?人家照样过日子。这是咱们当地的规矩,又不是做伤天害理的坏事。”
在那个时代,女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女人被看作丈夫的私有财产。丈夫觉得,妻子是属于自己的,自己有权处置。阿秀百般抗拒,可她一个弱女子,没有话语权,没有钱财,没有娘家可以依靠,反抗根本无济于事。
双方很快就找来了中间人,立下正式的典妻契约。
这份契约写得十分细致,一条条,冷冰冰,没有半分人情。
契约主要条款:
1. 甲方(丈夫),将妻子阿秀典给乙方富户,期限三年;
2. 乙方支付赎金二十两白银;
3. 阿秀在典期之内,住在富户家中,为富户生育子嗣;
4. 典期内生下的孩子,归富户所有,孩子不得认亲生母亲阿秀;
5. 三年期限一满,无论是否生儿育女,阿秀必须返回原夫家中;
6. 如果在典期内阿秀生病死亡,一切后果由原夫承担;如果阿秀在富户家中逃跑,原夫要退还全部银两。
中间人、丈夫、富户三方签字画押,一张薄薄的纸,就把一个十九岁女子的命运彻底定死。
签完契约,阿秀被送到富户的宅院。
进入富户家门,阿秀的处境十分尴尬。她既不是明媒正娶的正妻,也不是家里的丫鬟仆妇。富户的正妻心里当然膈应,明面上不好发作,暗地里处处刁难。
平日里,阿秀要伺候富户,还要忍受正妻的冷眼。最残忍的就是契约那条规定:一旦生下孩子,这个孩子,就不能叫她娘。
没过多久,阿秀怀孕,十月怀胎,辛辛苦苦生下一个男孩。
孩子呱呱坠地的那一刻,阿秀满心都是母性,想要抱抱自己的骨肉。可是按照契约,孩子出生之后,立刻就被抱走,交给富户的正妻抚养。
阿秀只能远远看着自己的亲生儿子,明明血脉相连,却不能相认。
有一回,阿秀趁着没人,偷偷去看襁褓中的孩子,伸手想要抚摸孩子的小脸。正好被富户的正妻撞见,当场厉声呵斥。
正妻冷冷对她说:“别忘了契约!这孩子是我们家的,不是你的。你不过是来借腹生子的,不要痴心妄想,妄想认孩子。”
阿秀站在原地,眼泪止不住往下流,却一句话都不敢辩驳。
她心里清楚,自己只是一件被租借过来的工具。她的任务就是生孩子,孩子生下来,就跟她彻底割裂。
三年的时光,在煎熬之中一天天流逝。
三年期满,按照契约,阿秀必须回到原来丈夫家里。
临走之前,她想要再见一眼自己的亲生儿子。可富户直接拒绝。她只能隔着房门,听见孩子咿咿呀呀的哭声,却再也不能靠近。
回到原先的家中,本以为苦难总算结束。可现实更加残酷。
丈夫拿到了二十两银子,日子好过了不少,但是对于阿秀,却再也没有往日的情分。村里的人指指点点,流言蜚语铺天盖地。所有人都知道,她曾经被典当给别的男人,为别人家生过孩子。
街坊邻里闲言碎语:“这个女人,是被丈夫租出去生娃的。”
阿秀承受着无尽的非议。丈夫虽然留下她,但是内心十分嫌弃,家里的亲戚也处处排挤她。她日日活在屈辱之中,心中时时刻刻挂念那个不能相认的亲生儿子,可她连见一面的机会都没有。
读到这里,很多读者会产生一个巨大疑问:这么离谱、践踏人伦的事情,明明很荒唐,为什么晚清官府却大多不去管?
这里就要好好聊聊当时的社会现实。
首先,律法层面,大清律例明文禁止典妻。
《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将妻妾典雇与人者,杖八十,妇女离异。”法律写得清清楚楚,典妻属于违法行为,要打板子,还要判离婚。
但是法条归法条,执行是另外一回事。
晚清时期,浙江浙东一带,民间典妻已经形成了风俗。底层百姓遇到灾荒、贫困,实在活不下去,就会走这条路。官府的基层官吏,很多本身就是当地人,十分清楚民间这套潜规则。
县官心里也明白:如果严打典妻,抓的就是大批贫苦老百姓。穷人走这条路,大多是活不下去被逼出来的。如果全部按律法重判,把丈夫杖责八十,把女子强制离异,那贫苦家庭直接就家破人亡。
而且,典妻的契约,往往有中间人作证,是双方自愿签下的。富户出钱,穷丈夫得银子,底层百姓默认这是“解决传宗接代的办法”。地方官面对这种遍地都是的民间陋习,常常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民不举官不究”。
只要没有人去官府告状,官府就不会主动上门查办。
只有发生激烈冲突,比如典妻之后,富户不肯放人,或者丈夫拿了银子反悔,闹到公堂,官府才会出来处理。若是安安稳稳按照契约走完流程,官府一般不会插手。
这就是很讽刺的现实:法律明文禁止,可社会风俗大行其道。法律的条文,败给了底层生存的窘迫,也败给了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
很多人会疑惑,为什么富户非要搞典妻,直接纳妾不行吗?
纳妾需要花一大笔钱,还要给女子名分,之后女子就是家里的妾室,享有一定地位。而典妻成本低很多,只需要付出一笔租金,生完孩子,人还可以还给原丈夫。不用长期供养,不用给予名分,用完就归还,对富人来说,性价比极高。
而对于贫苦的丈夫来说,典妻是绝境下的歪路。他们为了钱财,牺牲妻子的人格尊严。他们嘴上说着是为了全家活命,本质上,是把妻子当成可以出租牟利的私有财产。
在这场荒唐交易里,最悲惨的永远是女人。
她们没有选择权,被丈夫当成工具,去给别人传宗接代。生下骨肉,却不能相认。结束典当回到家里,还要承受世人的白眼与唾骂。一辈子背负屈辱,骨肉分离,命运完全不由自己掌控。
《清稗类钞》记载,浙江地区,典妻现象从明末就已经出现,到清代中后期愈演愈烈。一直到民国时期,这种陋习依旧在部分乡村残存。直到新中国成立,彻底废除封建陋习,典妻制度才真正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
回过头再看阿秀的遭遇,十九岁的年华,本该拥有普通人的生活,却被一纸契约,硬生生毁掉半生。二十两白银,买走了她三年的青春,夺走了她和亲生孩子相认的权利。
很多人会感慨,封建时代,底层女性的命运实在太过悲凉。
在那个时代,女子没有独立经济能力,没有社会地位,婚姻、身体、命运,全都掌握在男人手里。丈夫可以把妻子典当出去,富户可以花钱租借女人传宗接代,而官府,却因为现实的困境,对这种惨无人道的风俗,无可奈何。
我们今天回看这段尘封的旧事,不只是看一段猎奇的野史。更能体会到,如今男女平等,女性拥有独立人格,可以自主选择人生,是多么来之不易。
那些旧时代的苦难,不该被遗忘。正是因为见过旧社会女性的悲惨境遇,才更加懂得珍惜当下自由平等的生活。#长文##清末##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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