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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

赵丹丹

名誉权

大家好,我是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的赵丹丹律师,本期节目我们共同来学习民法典人格权编“名誉权”的相关内容。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尊重程度,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享有名誉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并将名誉定义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下面我们来看一起典型案例。郑某某在其所有的某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主要内容:郑某某现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提供线索、证据。相关线索、证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郑某某将给予报酬。某发展公司知晓上述悬赏广告后,向郑某某发函,要求其立即删除广告内容并赔偿损失。郑某某未作删除,还将该函转发至前述网络社交平台账号,再次发布上述悬赏广告,并强调原有报酬数额增加。某发展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是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主体向社会发布的、收集该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信息的一种方式,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某发展公司未被作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郑某某在社交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该公司的违法犯罪线索,易使他人误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从而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相应降低,郑某某的行为已侵害该公司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某将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删除,在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刊登声明向某发展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七千余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仅对名誉权有了进一步了解,还应认识到,发布悬赏广告,须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秦皇岛私家车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