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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当事人 A(自然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与B担保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文件: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A 将其自有车辆“出售”给B公司,再以租赁方式回租使用,分期支付租金;

《车辆抵押合同》——约定以该车辆作为抵押物,为融资租赁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借款合同》——另行约定 B 公司向 A 提供一笔借款,A按期还本付息。

A 的初衷是“以车融资、获取资金”,但在签约时并未仔细分辨三份合同的法律性质与彼此关系。B 公司以“融资租赁+抵押+借款”的组合方式,将一份交易拆分为三份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A 因资金困难出现逾期,B 公司随即依据《车辆抵押合同》主张行使抵押权,并依据《借款合同》主张借款债权,同时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主张租金及取回车辆。

三份合同究竟是彼此独立的真实法律关系,还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单一融资行为?各份合同是否全部有效?A 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案件结果

本案中 A 将自有车辆出售给 B 公司后再租回使用,属于典型的“售后回租”模式。该模式不因承租人与出卖人系同一人而否定其融资租赁性质。但法院同时指出,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若租赁物未实际转移所有权、或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金额严重不匹配,则可能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抵押合同作为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若主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则抵押合同的性质及抵押权能否有效设立,需根据借贷关系的效力另行判定。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是融资租赁行业特有的物权公示方式,不因此否定融资租赁关系。

若法院经穿透审查认定三份合同实质为单一的借贷关系,则《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因“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而被认定无效,但隐藏的借贷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需根据借贷相关法律规范单独认定。

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不因办理抵押登记而否定融资租赁性质。但若交易缺乏“融物”属性(如租赁物虚构、价值严重不足、未实际交付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各份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若车辆真实存在、所有权已实际转移、租金构成合理,则合同有效;若缺乏“融物”属性,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车辆抵押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效力判断:抵押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若《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抵押合同一般也随之无效。 但若主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借贷关系,抵押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效力判断:若三份合同实质为单一借贷关系,则《融资租赁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可能无效,但隐藏的借贷行为需根据借贷规范单独认定效力。

三份合同的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借款合同若另行约定独立借款关系,则需审查是否存在真实借款意思。

法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名实不符的合同进行穿透审查。若认定“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则按借贷关系处理。

(二)A 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不确定。三份合同可能被穿透认定为单一的借贷关系,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A 无法依据融资租赁规则主张权利。

风险二:双重债务压力。B 公司可能同时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主张租金、依据《借款合同》主张借款本息,导致 A 面临重复清偿的风险。

风险三:车辆被取回或拍卖。若融资租赁合同有效,B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车辆;若抵押合同有效,B 公司有权就抵押车辆优先受偿。

风险四:利率超标。若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合同约定的租金、利息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利息,需接受法定利率上限的规制。

风险五:担保落空。若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出租人无法主张租赁物所有权,也无法行使取回权,原本作为物权保障的租赁物无法发挥担保功能。

融资租赁与借贷的本质区别在于——融资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而借贷仅有资金流通而无客观租赁物。 若交易中“融物”属性被虚化,则极易被认定为借贷。

(三)A 的应对策略

仔细辨别合同性质,确认车辆所有权是否真实转移、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金构成是否合理;保留所有付款凭证、合同文件、沟通记录,避免口头约定;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主张穿透审查,要求法院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泽达寄语

融资租赁是一种合法、便捷的融资方式,但“名实不符”的合同设计往往暗藏巨大法律风险。A 的案例警示我们:

合同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清晰越好。一份交易拆分为多份合同,可能为争议埋下隐患;

“融资租赁”不等于“借贷”。两者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利率保护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法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无论合同名称如何,法院将穿透审查交易的真实法律关系;

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其命运与主合同绑定。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一般也随之无效。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