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已婚男子季波,长期混迹KTV,跟里头一个叫宋婷的服务员搞出了不清不楚的关系。从2020年底到2023年8月,微信转账181661.27元,520、1314这种数字一抓一大把。2026年1月,妻子冷艳翻手机翻出了这笔烂账,季波吓得当场写了悔过书。冷艳转头就把宋婷告了,一审法院判宋婷返还173893元。宋婷不服,非说这是陪唱陪吃饭的辛苦钱,上诉到二审。结果二审法院把她的理由一条条拆了个稀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季波这人,别的爱好咱不知道,去KTV消费这个习惯是真瓷实。

北京大大小小的娱乐场所,他门儿清。

跟妻子冷艳结婚这些年,俩人没签过什么财产协议,挣的钱都搅在一个锅里。冷艳在家操持,季波在外头跑动,日子本来过得挺像那么回事。

可季波有个毛病,手松,尤其是对KTV里头认识的女人。

宋婷就是在这么个场合里冒出来的。

她在KTV上班,干的是订包间、陪唱、陪客人吃个饭、日常陪着聊聊天这类活儿。说白了,就是让客人觉得这钱花得舒服。

季波去得勤,一来二去就跟宋婷混熟了。从客人和工作人员的关系,慢慢变成能私底下发消息、约饭局、扯闲篇的关系。

转折点在2020年12月。

季波的微信开始往外转钱,收款人就是宋婷。一开始数额不大,几百块、千把块,但频率高得吓人。

到了2021年,转账里头开始冒出一些有讲究的数字。

1月21日、2月26日、3月31日、5月15日、5月19日,季波分别给宋婷转了520元。

520是啥意思,不用多说,大家都懂。

更扎眼的是,5月19日、5月20日这种日子,根本不是KTV结账日,也不是什么行业促销节点。季波偏偏就挑这时候转钱。

2022年也没消停。4月3日转1314元,5月19日又是一笔1314元。

情人节、七夕、5月20日、8月22日,这种日子季波一个没落下。

宋婷也不是光进不出。她给季波回过几笔钱,2022年4月3日回了5000元,6月20日回了520元,两年多加起来回了5768元。

但这个数,连季波给她的零头都不到。

除了那些带谐音梗的数字,季波转账的时间点也够让人起疑。

大白天转、上午转、非营业时段转,有的备注空着,有的就随便写个转账。

这哪像正经去KTV消费结账的样子。

正经娱乐场所结账,要么场内扫码,要么前台开票,要么走公户或者场所码。客人私下微信点对点,一连三年喂给某一个服务员,这操作本身就透着不对劲。

宋婷后来在法庭上辩解,说这些钱里有帮季波订包间的代付,有陪餐的报酬,有替季波垫付的餐费,还有日常人情往来。

话说得挺好听,可让她拿证据,就哑火了。

包间预订记录,拿不出来。

陪唱对应的工时单,拿不出来。

这笔520对应哪顿饭,那笔1314对应哪次订台,统统说不清楚。

2023年8月之后,季波给宋婷的转账基本停了。

但账不会自己消失。

2026年1月,冷艳翻季波手机,不知怎么的就盯上了那串长长的流水。把2020年12月到2023年8月的数据一拉,181661.27元进了一个KTV女服务员的兜。

冷艳当场就炸了。

季波眼看事情要闹大,怕冷艳一怒之下提离婚分财产,同一月内赶紧写了份《婚内悔过与保证书》。

白纸黑字写着:自2020年12月起与宋婷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属婚内出轨,未经配偶同意把共同财产以转账、红包、购物、代付、赠与财物方式转给宋婷。

这份东西一签,性质就变了。

冷艳没急着跟季波离,她先把枪口对准了宋婷。

诉讼请求干脆利落:确认季波转给宋婷的钱里,超出正常消费的部分属于赠与,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宋婷得把钱退回来。

一审法院调了流水,一笔一笔对账。

季波转给宋婷的,合计181661元。

宋婷转回给季波的,5768元。

宋婷还说自己垫过餐款,法院酌情扣了一小部分。

最后剩下173893元,判宋婷返还给冷艳。

这个数一出来,宋婷不干了。

她上诉的理由有两条,每一条都觉得自己挺占理。

第一条,季波是自家人,那份悔过书就是哄老婆写的,利己陈述,不能单凭这个加几个520就推定不正当关系。

第二条,自己是KTV从业人员,陪吃饭、订包间、陪唱那都是有价服务。转账零散浮动,符合娱乐业即时结算的特点,不是白送的赠与。

宋婷还特意揪住一审判决里的一句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不正当男女关系。

她的意思很明白:法院自己都没认定出轨,凭什么按赠与无效来打?

二审法院认为,这个案子要评的不是季波出轨到什么程度,也不是他该不该在离婚案里少分财产。要评的是冷艳作为配偶,季波和宋婷之间的资金往来有没有吃掉她的共同财产份额,有没有踩公序良俗的线。

在这个问题上,几样东西摆在一起就够证明了。

季波的自认书。

520和1314的密集出现。

转账落在情人节和520当天。

宋婷陪外出就餐这种超越场所服务边界的往来。

这些加一块儿,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这批转账不是单纯买服务,至少包含以发展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财物输送。

宋婷那个服务费的说法,二审把举证责任扔了回去。

你说每笔都是服务对价,那你证明每笔对应哪次服务、市场价多少、为啥1314元能算陪唱费、为啥凌晨非营业点也结账。

宋婷拿不出服务合同,拿不出排班打卡,拿不出包间消费单与转账的对应关系。

光凭一句行业都这么结,法院不认。

关于悔过书证明力低不低的问题,二审的态度也挺明确:自认加上客观转账特征已经形成闭环,不需要冷艳再去拍什么照片、调什么记录。

宋婷还争过小额转账的问题,说520这种钱是人情,不算大额处分。

法院回得直接:婚内非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开支,得双方合意。520不是冷艳的意思,她也没追认,哪怕一块钱路径不对也得退。

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季波自己转出去的钱,怎么冷艳能跑去要回来,而且还能要赢呢?

第一,婚内共同财产不是某一方独有。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是平等的处理权,不是某一方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季波转账的这181661元,不是他一个人的私房钱,是夫妻共同的。涉及到大额支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处分,必须双方商量着来。冷艳不知情、不同意,这笔钱的去处就有了问题。

第二,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就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季波在已婚状态下,长期给婚外异性转特殊含义的款项,这个行为本身就冲击了婚姻家庭的伦理底线。520、1314这些数字往那儿一摆,想解释成纯消费,确实难。

第三,举证责任在主张服务费的一方。

宋婷说这些钱是陪唱、陪吃饭、订包间的辛苦费。那这个举证责任就在她身上。

可她要啥没啥。没有合同,没有工时记录,没有对应的消费单据。光靠一张嘴说,法院怎么可能采信。

这也提醒了很多行业里的人,真要是正经收入,就得有正经的凭证。光靠私下微信收款,出了事说不清。

第四,赠与人自认的效力。

季波写的悔过书,宋婷说那是哄老婆的,不能信。

但法院看的是整体证据链。悔过书加上转账记录里那些密集的特殊数字,再加上转账时间点的异常,已经能形成完整证明。不需要冷艳再拿出什么更私密的证据来。

这案子还有个细节值得留意:宋婷转回给季波的那5768元,法院在算账时扣掉了。这说明法院也没一棍子打死,该扣的扣,该算的算,挺公道。

第五,小额转账一样要退。

宋婷觉得520这种小钱不该退。

但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路径不对的钱,哪怕一块钱也得退。

这不是说夫妻之间不能有小额人情往来,而是说当这个钱流向的是婚外不正当关系,性质就变了。

写到这里,其实想说句实在话。这案子表面上争的是钱,根子上争的是婚姻里的那点信任。季波把本该属于两个人的家底,偷偷往外送,一送就是三年。冷艳要的,可能也不仅仅是这17万多块钱,更是要一个说法。

至于宋婷,她可能觉得自己付出了劳动、付出了陪伴,拿钱天经地义。可法律不认这种账。

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明白:不该拿的钱,迟早得吐出来。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一起来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