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2月,张某在某棋牌室不慎丢失一部手机。经报警调取监控发现,李某在棋牌室卫生间将张某丢失的手机捡走。在警方帮助下,张某多次联系李某协商返还手机事宜,但李某始终以没有捡到手机为由拒不返还。2026年3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案涉手机或赔偿相应价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棋牌室拾得张某遗失的手机后,负有妥善保管并及时返还的法定义务。后张某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案涉手机市场价值为7200元,并支出鉴定评估费1200元。法院认为,该笔费用系李某拒不返还手机造成,应由李某负担。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遗失的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手机折价款7200元;被告李某支付鉴定评估费1200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上的遗失物,指的是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权利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意味着丧失对物的权利。因此,基于所有权等物权本身的绝对权属性和追及效力,以及遗失物不适用取得所有权主义,权利人对于遗失物可以向拾得者主张返还。同时,法律还赋予了拾得者妥善保管、及时通知、送交公安等义务,并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本案中,李某拒不返还案涉手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李某所有权的侵害,应予以及时返还或等价赔偿。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既是美德,也是法律义务。法官提醒,拾得遗失物绝非“天降横财”,而应该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者可主张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讨价还价、趁机索要高额“感谢费”或“保管费”,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占罪或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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