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当治理目标无比正义,手段却制造出新伤害;当政策初衷是守护环境,结果只是把污染换了载体、换了空间。“以保护生态之名破坏生态”,不是简单的主观作恶,而是环境治理反复遭遇的现实悖论。浙江大学团队发表在《Science》上关于秸秆禁烧的研究,把这一悖论完整摊开在公众面前:看不见烟雾,不等于污染已经消失,污染仅仅完成了转移。而现实中部分地方演化出的生态沙文主义,正是这一悖论走向极端的产物;破解困境,离不开政策取向一致性这一治理标尺。

一、学理:为什么善意的环境政策,会催生反向伤害

环境治理最朴素的逻辑,往往是“消除某一类污染行为,环境就会变好”。但现实世界不是线性的实验室模型。人的生产生活行为是一套完整系统,禁令会倒逼主体寻找成本最低的替代方案,由此诞生一个核心概念:污染替代(Pollution substitution)。

简单说:污染不会凭空消失,只会跨介质、跨领域、跨区域转移。禁止一种污染排放或人类生产活动,如果没有配套提供经济可行的替代路径,污染就会转移,新的生态危机就会意外发生。

浙江大学李艳课题组的研究就呈现了这个经典过程:秸秆焚烧是过去农业地区重要的空气污染源,政策及立法实施全面禁烧,大气烟尘显著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改善。但秸秆焚烧原本承担杀灭部分病虫害、草木灰回补土壤的功能随之消失。农民为维持生产,被动加大化肥、农药投入。化肥农药随雨水、灌溉形成地表与地下径流,空气污染被抑制,水环境压力却显著抬升,空气质量带来的健康收益,一部分被水污染带来的健康损耗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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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揭示出传统环境治理的固有局限:过去习惯按介质分割治理——大气归大气、水体归水体、农业归农业。但生产者不会按照行政部门的分类开展生产活动。只盯住单一指标下降,忽略行为人面对政策的适应性反应,就很容易出现“局部变好,系统受损”的结局。

不止秸秆治理,这套逻辑具备极强普遍性:

- 限制一类污染物排放,催生替代化学品带来新污染;

- 管控本地碳排放,产业向外转移形成异地环境负担;

- 简单粗暴的“十年禁渔”,不仅可能而且已经实际发生新的生态平衡危机。

真正的生态治理,核心不是消灭某一种看得见的污染表象,而是评估整个系统的综合环境与健康成本。单一指标的漂亮成绩单,不能等同于生态系统真正向好。这就是系统性治理的学理内核:政策评估不能只看直接成效,必须纳入行为反馈、替代效应、次生风险。

延伸:生态沙文主义——污染替代思维滑向极端形态

当单一指标至上的治理逻辑进一步绝对化,就演化出生态沙文主义。它把生态价值抬高到绝对至上地位,将人与自然彻底对立,把人类一切对自然的合理取用,直接等同于生态破坏。它无视中央政策明确允许的“不破坏生态的有限人为活动”白名单,用一刀切封禁替代科学分类管控,本质是治理懒政。

二者存在递进关系:政策缺少系统评估,出现污染转移;如果再叠加绝对化的保护思维,就会进一步放大矛盾,把普通民众合理生产生活行为归入打击对象,造成生态、民生、文化三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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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取向一致性是衡量环境政策科学性的底层标尺。

如何避免污染替代,防范滑向生态沙文主义?宏观层面的工具就是政策取向一致性。放到生态治理场域,它包含三层要义:

1.目标一致:生态保护最终目的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是追求无人荒野;保护山水,同时要保障群众生存发展、传承传统人地智慧,不能把多个目标对立。

2.工具一致:不能只依靠禁令、处罚这一类约束工具;要同步配套资源化扶持、转型补偿、分类豁免、科普引导等多元工具,做到疏堵并举。

3.效果一致:评估政策不能只考核单一环境指标,必须综合核算生态、健康、民生、文化的综合净收益,防止“局部赢、全局输”。

很多治理乱象,根源就是丧失政策取向一致性:环保指标压倒农业科学,管控规则碾压非遗民俗,追责机制忽视百姓物权,各个政策目标彼此冲突,最终出现“以保护生态名义破坏生态”。

二、法理:名义正当不等于结果正当,治理需要守住三重法律边界

很多“以保护生态之名破坏生态”,披着“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的合法外衣,在制度执行、环评评估、责任认定上出现漏洞,在法理层面暴露出三重困境。

第一重:预防原则落地不足,重事后追责、轻事前预判

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政策、项目充分预判间接后果、次生风险。现实中大量政策评估,重点放在政策直接想要解决的问题,对政策的间接连锁效应缺少强制性评估。秸秆禁烧初衷契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管控烟尘的立法目的,但早期制度设计阶段,对禁烧之后农业生产行为改变、化肥农药增量带来的水环境污染风险,缺少充分的预判与配套预案。

法律允许为了A法益限制某类行为,但并不代表可以放任由此造成B法益被损害。大气环境权益提升,不能以无约束牺牲水环境权益作为代价。

第二重: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生态合规,警惕“伪生态”行为空间

实践中存在不少行为:程序上拿到审批,名义上属于生态治理、修复项目,但实际实施之后反而造成生态损害。部分生态修复项目简单覆土种树,片面追求绿化覆盖率,违背本地生态规律,造成新的生态问题。

生态环境法的核心,不只是满足纸面审批流程,更要以维护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完整为实质标准。如果一项制度或者项目,形式符合条文,实质造成生态系统整体损害,就需要接受实质层面的法律检视。

第三重:污染转移的责任认定难题

污染发生跨介质转移之后,责任划分会变得模糊。秸秆禁烧带来的水污染增量,根源来自政策驱动下农户生产行为调整。这种政策衍生的次生环境损害,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企业排污,也不属于个人故意破坏,现有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很难直接归责。

这就提出法理命题:环境政策既要享受治理带来的正向收益,也要承担政策衍生的次生环境成本。不能把次生风险全部转嫁给普通生产主体,转嫁给流域下游居民。当政策可能带来显著替代效应,配套补偿、资源化扶持,就应承担相应的制度责任。

三、骨感案例:不止秸秆禁烧,那些善意之下的生态反噬

浙大团队的科学研究证明,秸秆禁烧使空气干净了,但却产生了水污染的新问题。实际上,我们还能遇到很多类似的“好心办坏事”的骨感案例。

案例1:长江禁渔:一刀切绝对保护,打破万年人地渔猎平衡,引发全新水生态结构性危机

长江禁渔是修复流域水生生态的重大战略,初衷是修复枯竭渔业资源、拯救濒危水生生物。但部分区域执行层面陷入生态沙文主义绝对保护误区,采取全域、全时段、无差别一刀切封禁,彻底移除了人类数万年以来对长江水域的温和、适度、可持续渔猎干预平衡,最终引发新的生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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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几万年来沿江渔猎,是自然生态的天然调节机制:传统渔民针对性捕食杂食、过量、弱势鱼类,天然压制顶级掠食者泛滥、平衡草食鱼类种群、净化水体生态,是长江流域自我稳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度人工捕捞,是自然生态链条的人工补位制衡。

全面禁渔、彻底去除人为干预后,三峡宜昌段、秭归段水域出现明显生态结构性失衡,水生生物群落彻底重构:

第一,黄颡鱼(黄骨鱼)等肉食、杂食性顶级优势鱼种爆发式泛滥。流域内黄颡鱼种群数量、个体体型均大幅激增,彻底抢占水域生存资源,成为绝对优势种群,形成食物链顶端失控格局。无人工捕捞制衡后,掠食性鱼类无天敌、无调控,疯狂捕食幼鱼、浮游生物、底栖生物。

第二,草食性鱼类衰退、种群减少。肉食鱼泛滥挤压草食性鱼类生存空间、捕食幼体,导致草鱼、鳊鱼等净水、护草核心鱼种数量下降。而草食鱼类是控制水生植物疯长、维持水体通透、防止水体富营养化的关键物种,如果其数量持续减少就可能打破水生态平衡。

第三,次生生态危机持续发酵。顶级掠食鱼泛滥、净水草食鱼不足,引发连锁问题:水底藻类疯长、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局部水域生态承载力过载,原本想要修复的水生态,反而出现人工保护催生的新型生态紊乱。

实际上,适度有序的传统渔猎,本身就是长江生态稳态的一部分;一刀切全面禁捕、彻底剥夺人工调控手段,看似极致保护,实则破坏自然平衡、制造全新生态灾害。“以保护生态的名义,破坏生态”。

案例2:贵州草海禁渔:零干预保护催生鱼草失衡,浅水湖泊爆发水草生态危机

贵州威宁草海是我国典型高原浅淡水湖泊、国家级重要湿地,是云贵高原生态屏障与候鸟栖息核心区。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当地自2018年起实施全域彻底禁渔、全面清退人工捕捞,秉持“人类完全退出、自然自行修复”的生态沙文主义治理逻辑。但因完全无视浅水湖泊鱼草动态制衡规律、缺失人工适度调控机制,短短数年就出现突出的生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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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水湖泊生态的核心稳态逻辑,与深水江河完全不同:水草是水体净化、固碳护底、维系水质、供养水鸟的基础,适量草食鱼类可微调植被结构,但鱼类种群超量会啃食沉水植物、扰动底泥。自古以来,当地传统小规模、季节性、控制性捕鱼,持续压制草食鱼类种群密度,维持“鱼—草—水鸟”的动态平衡,是草海千年稳定的重要人工生态辅助机制。

一刀切全面禁渔打破原有稳态,人为移除种群调控手段,出现显著生态问题:草海鱼类总量大幅上涨,草鱼、鲤鱼等植食性鱼类大量取食水生植物,造成水生植被退化,湿地原有的鱼‑草平衡被打破。半月谈杂志曾经报道过草海“鱼满为患”的问题,记录了保护区遇到的现实治理困境。

草海案例带来的警示十分明确:绝对零干预的生态沙文主义保护,不等于生态修复。仅仅追求“鱼类数量上涨”这一项单一指标,忽视湖泊整体结构、水质、候鸟栖息地的综合系统利益,就会出现“保护式破坏”,属于典型的以保护生态名义诱发新生态危机。

四、反思:如何跳出“以保护生态之名破坏生态”的治理陷阱

秸秆禁烧、长江禁渔、草海禁渔这三类典型政策的次生问题,共同揭示了深刻的治理规律:善意政策、正义目标、强硬执行,不等于科学治理。结合污染替代、生态沙文主义、政策取向一致性三个核心概念,我们评价一项生态制度,不能只问“目标污染有没有下降”,更要追问五个关键问题:

1.禁令实施之后,行为人会做出哪些替代行为?是否发生污染跨介质、跨空间转移?生态系统原有平衡是否被人为打破?

2.政策是否陷入生态沙文主义的误区:是否把“人类活动”直接等同于“生态破坏”,追求绝对零干预、无人化荒野?

3.次生风险、生态结构失衡、民生冲击、文化损失,有没有纳入前期评估,政策取向是否保持协同一致?

4.是否同步提供经济可行替代方案、补偿机制、分类豁免、人工生态调控手段,而不是只有禁令与处罚?

5.综合计算,整个生态系统的环境、健康、民生、文化的净收益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

环境治理,最需要警惕的就是“正义目标幻觉”:只要出发点是保护生态,似乎手段就天然正确。但生态保护检验的不是动机,而是真实的生态结果。真正优秀的生态保护,不应该只是消灭显性问题、制造隐性灾难,而是推动整个系统生态稳态的真实修复。

从单一污染物、单一指标管控走向系统性生态治理,把次生效应、替代行为、生态稳态平衡纳入政策全流程评估,兼顾监管约束与经济激励、人工调控与自然修复,平衡生态目标、民生福祉、文化传承,才是彻底跳出“以保护生态之名破坏生态”治理悖论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 Feng X, Zhang Q, Li Y, et al. Hidden costs of China’s straw‑burning ban[J]. Science, 2026, 393.

[2] 吴必虎.生态环境保护不应成为生态沙文主义:保护不应凌驾民生、传统与千年人地智慧,虎说八道公众号。2026-08-14.

[3] 吴必虎.坚持落实两山理论,拒绝生态沙文主义,虎说八道公众号,2026-04-13.

[4] 孙仕飞、杜娟、高雷等,长江十年禁渔初期效果评估:中游鱼类群落稳定性与种群结构的响应,水生生物学报,2026年第50卷第8期.

[5] 李黔渝,徐汉.高原湖泊草海应对“鱼满为患”[N].半月谈,2023‑08‑01.

作者 | 吴必虎 豆 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