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提前写好的病历,让医院赔了37万。这不是医疗事故,是病历管理不规范惹的祸。
患者高先生因脑梗住进市医院,出院后以诊疗过错为由起诉索赔。司法鉴定发现,医院的病程记录形成时间与实际时间对不上——记录是提前写好的。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院存在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围手术期管理不到位等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赔付37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提前写病历,算不算篡改?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虽然没到伪造篡改的程度,但病程记录形成时间与实际时间不一致,足以让患方产生合理怀疑。这种不规范行为,本身就是医方过错的考量因素之一。
电子病历不是纸质病历的简单电子化,而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信息系统产物。它的核心要求是每一次操作都记录操作人、时间、内容,并可供查询追溯。提前记录,违反了电子病历客观、真实、及时、完整的书写要求。
30%的责任比例,为什么不能重复扣减?
医方在诉讼中提了一个主张:先扣减患者术前自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比例,再乘以责任比例。法院没支持。
理由很直接:鉴定意见给出的30%原因力,已经排除了患者基础疾病、疾病自然进展等因素。如果再按医方的主张先扣一次术前伤残比例,再乘责任比例,等于对自身疾病这同一个因素做了两次扣减,逻辑上说不通。
鉴定费谁出?这次不按常规来
电子病历鉴定费通常适用「谁申请谁承担」的规则,但本案法院判医方承担30%的鉴定费。原因在于:电子病历鉴定是因医方病历管理不规范引发的,而且鉴定结果直接影响了医疗损害鉴定的结论。
换句话说,如果医方老老实实按时间写病历,这笔鉴定费根本不会产生。
给医疗机构提个醒
即使不规范的操作尚未构成「篡改」,只要它引发了合理的怀疑并导致了鉴定费用的产生,医疗机构就可能需要为此买单。病历管理这件事,看似是流程问题,实则是法律责任问题。
病程记录记载的形成时间与实际形成时间不一致——这一句话,就是37万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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