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实施《关于优化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健全完善总量指标管理机制,推动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通过小切口、差异化改革,更加合理高效配置资源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支撑高质量发展。
总量指标是指在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目标下,经核定并分解下达给具体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的允许排放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上限。《通知》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统一全省标准,破除区域政策壁垒。《通知》取消了原管理规定对成都平原、攀枝花等部分城市的差异化倍量削减替代要求,全省执行统一的审核与削减标准。通过统一标尺、均衡政策,破除以往存在的区域政策壁垒,推动总量指标跨区域畅通流动,统筹盘活、优化配置环境资源要素,在守住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底线的前提下,为各地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松绑减负,赋能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进一步明确,“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替代来源”,促进轻微量排放小微项目加快落地。
对于一些重大项目存在总量指标缺口的问题,《通知》明确可进行跨行政区替代,对符合要求的可由省级统筹调配。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还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通过这些举措,进一步优化“全省一本账”,以有限的环境容量支撑更大体量、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同时,五年规划期内已通过环评审批但不再建设的项目,其总量指标经确认后可调整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避免已核定的指标被闲置浪费。
减排目标不松动,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地区执行2倍削减替代。所有调整均基于“环境质量不恶化”的底线,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通知》明确,上一年度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相关污染物须按建设项目所需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除外),且原则上不得接收其他地区的替代总量指标,倒逼属地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升不降”。
强化闭环监管,压实管控责任。《通知》顺应环评制度改革趋势,将总量审核延伸至排污许可环节,实现环评项目、排污许可管理项目全覆盖,补齐监管空白。同时,统一10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明确省、市、县三级审核权责,配套总量指标台账管理机制,实现指标全程可溯源、可管控。
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季度上报、常态核查、违规追责”全流程监管机制,规范减排量认定、数据填报、台账归集程序要求,并划定红线: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的,或者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均视为无效,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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