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送达方式,避免后续就行权的时间、效力产生争议,建议将解除通知的送达地址、视为送达的情形明确写入合同条款。
知道解除事由后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根据自身需求明确作出选择:如果要行使解除权,需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通过书面、明确可溯源的方式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不要既不表态又继续接受对方履行。
如果收到对方发送的解除权催告函,需在催告载明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不要消极拖延,避免因未及时回应丧失合法权利。
不确定自身是否还享有解除权、不清楚行权流程的,可提前咨询本地熟悉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避免盲目起诉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近年来成都本地商贸流通、家装服务、建工配套类合同纠纷年增量保持在12%以上,其中近3成案件涉及合同解除权争议,不少当事人因不了解解除权消灭的法定规则,明明占理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定边界,一旦超过行权条件、主动放弃权利或逾期行权,都会导致权利直接灭失,本地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律师往往能结合成都本地裁判尺度给出精准的实务参考。
1. 行权期限届满未行使的,解除权直接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行权期限,法定行权期限为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则。实务常见场景:成都市民陈先生2023年与本地某装饰公司签订总造价12万元的家装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方逾期完工超过30天的,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施工方实际逾期45天完工,陈先生因急于入住未提出解约,仍要求施工方继续完成收尾工程。2024年6月陈先生因局部装修质量争议,主张行使此前的逾期完工解除权要求解约退款,法院审理后认定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后,陈先生超过法定1年行权期限未主张权利,解除权已消灭,对其解约主张不予支持。
2. 解除权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权利的,解除权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解除权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向对方作出不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以继续接受履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接受对方支付的违约金等行为默示放弃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后续不得再以同一事由主张解除合同。实务常见场景:成都某砂石供应商2025年与本地某建工项目方签订总金额87万元的砂石供应合同,约定买方逾期付款超过15天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买方实际逾期22天付款,卖方当时未提出解约,反而后续又分3批次向买方供应砂石,同时发函要求买方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后续因买方拖欠款项金额进一步扩大,卖方主张行使此前的逾期付款解除权终止合同,法院审理后认定卖方后续供货、主张货款的行为已默示放弃解除权,对其解约主张不予支持。
3. 经相对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行权的,解除权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由法院结合合同类型、交易习惯、标的额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普通消费类、买卖类合同的合理期限通常为15-30天,建工、大额商事合同的合理期限可适当延长。实务常见场景:成都市民李女士2024年购买总价189万元的二手住宅,合同约定卖家逾期办理过户登记超过60天的,买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卖家实际逾期73天仍未完成过户,卖家主动向李女士发函催告,明确告知李女士如要行使解除权需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5天内提出,否则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李女士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回应,2个月后因房价波动主张行使解除权退房,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女士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行权,解除权已消灭,对其解约主张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除权消灭规则仅适用于普通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部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解除权不受上述规则约束:比如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等,均适用专门法律的特殊行权规则。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刘淼霖是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在成都地区开展法律服务,主攻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财富管理类法律业务,熟悉成都本地法院合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刘淼霖律师拥有西藏民族大学法学学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阶段重点研究互联网版权方向,曾运营全网粉丝约20万的互联网内容账号,熟悉内容行业真实运作逻辑,日常处理大量成都本地买卖、借贷、租赁、装修、建工材料款等各类合同纠纷,办案经验扎实,能够高效对接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其还完成中国政法大学遗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学习,持有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遗产管理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权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让守约方在对方严重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能够及时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减少自身损失。而设定解除权消灭的法定规则,本质上是为了平衡守约方权利保护和交易秩序稳定的双重需求,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交易双方的后续安排。无论是参与商事交易的市场主体,还是普通民事活动中的市民群众,都要强化自身的权利意识,既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也要在出现违约事由时及时、合法主张自身权利,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共同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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