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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六批)

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毕节市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威宁县余泽聪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化肥案

2026年1月26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威宁县余泽聪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经营的“螳春牌”过磷酸钙(云南安宁强力磷化工厂生产)进行随机抽样。经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螳春牌”过磷酸钙关键指标有效磷含量、水溶性磷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10日以655元/吨的价格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金华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涉案“螳春牌”过磷酸钙3300袋共165吨,货值金额189900元,违法所得5630元。

因该案货值金额较大,且关键指标项目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于2026年3月25日将该案移送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处理。

案例二: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阳观山湖益鸿陆条鱼水产经营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7月28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在“长江禁捕”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贵阳观山湖益鸿陆条鱼水产经营的水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无法提供经营水产品的购进凭证及供货商资质等进货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三: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赫章玉群羊肉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6月8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赫章玉群羊肉粉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且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未对就餐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三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案

2026年1月5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2023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且销售金额大,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当事人上述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于2026年1月30日将该案移送黔南州公安局处理。

案例五: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章心销售长江流域禁捕期间渔获物案

2026年3月3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剑河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线索显示:2025年1月8日6时许,当事人周章心在剑河县柳川镇至乃寿村公路路段,向罗康文等非法捕捞人员收购野生鱼虾,被剑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罗康文等人现场逃逸,执法人员当场扣押野生鱼虾140余斤。

经查实,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当事人多次收购罗康文在长江流域禁捕期内捕捞的野生渔获物。经核查双方微信交易记录,查实当事人共计13次收购禁捕渔获物,微信交易涉案金额9091元。此外,当事人与罗康文等人还存在现金交易行为,该部分现金交易金额因无留存凭证,现已无法查实。其中,2025年1月8日现场查获野生河虾71.6kg,当事人收购单价28元/kg,对应货值金额2004.8元。综上,当事人收购长江流域禁捕期渔获物累计总货值11095.8元。

另查明,当事人将收购的禁捕渔获物流入市场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依法建立进销货销售台账,且涉案渔获物销售品类不固定、消费者支付方式不一、涉案周期较长,现有证据无法精准核算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收购并销售长江流域禁捕期间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销售长江流域禁捕期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习水县良村镇贵招化肥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2026年5月9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检发现,习水县良村镇贵招化肥经营部经营的化肥“过磷酸钙”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违法所得7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10月17日,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工作提示,就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石阡县辖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7月1日,为贵州奥城万像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黔龙御园小区)出具2份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报告载明检测时间与实际检测时间不符,实际检测时间为2024年7月2日。

经查实,当事人未对涉案电梯开展任何现场检测工作,擅自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特种设备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已构成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石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