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把自己闲置的银行卡借给别人用、赚点小钱不算大事,殊不知这是典型的帮信罪高危行为。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名男子仅出借5张银行卡跑分,获利区区500元,最终被判实刑,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案号:(2026)冀0403刑初253号
被告人杨某,1993年出生,小学文化,河北大名县人。2021年8月,杨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为谋取微薄私利,主动将自己名下5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为不法分子的资金流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出借的五张银行卡,累计单向流入资金高达395858元,其中明确查实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为44922元,共计关联三起电信诈骗案件。而杨某全程仅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案发后,杨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法定自首情节。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主动上缴了全部500元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具备多项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出借3个以上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超30万元,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杨某出借5张银行卡,流水近40万,且明确包含诈骗涉案资金,完全符合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其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案发于2021年,历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隔数年才最终宣判,足以体现刑事案件追诉的严肃性,并不会因时间推移免除罪责。同时也印证了,并非获利少、不知情、未直接参与诈骗就可以免责,出借银行卡为电诈“跑分”走账,就是为犯罪提供关键帮助,属于明确的刑事犯罪行为。
案件核心警示
1.银行卡绝对不能出借、出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卡、支付账户仅限本人使用,转借他人用于资金流转,大概率会沦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的洗钱工具,直接触犯帮信罪。
2.获利多少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本案当事人仅获利500元,依旧被判处实刑,可见法律打击的是“帮助犯罪的行为本身”,而非单纯的获利金额。
3.自首、认罪认罚可大幅从轻,但无法无罪。杨某具备全部从轻情节,最终仍需承担拘役实刑+罚金的处罚,不存在“无伤过关”的可能。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额蝇头小利,随意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一旦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必将面临刑事追责,留下终身案底,影响个人征信、就业、子女政审等终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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