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钥匙随手放在办公室,本是小事一桩,不料被同事私自拿走无证驾驶,还酿成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车主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某是某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其在苏州某制衣厂工作,与余某某为普通同事关系。某日,刘某某和往常一样将车钥匙放在单位办公室的某张桌子处,便前往车间上夜班。而当日较早下班的余某某为前往某超市购物,擅自取走刘某某放置的车钥匙后自行将车辆开出。在余某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因其倒车时操作不当,与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宋某某将余某某、车主刘某某及承保案涉机动车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主张已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支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的免责抗辩是否成立?法院认为,本案中,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宋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费用,且被告某保险公司垫付费用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鉴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足额垫付18000元,其在本案中无需另行赔偿,同时就已垫付部分可由其依法另行向侵权人追偿。
而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因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二条中明确约定保险人对于“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且就该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刘某某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余某某及刘某某的赔偿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并不知悉余某某驾驶了案涉机动车。其次,余某某在刘某某未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许可其对车辆进行使用的情况下,明知自身无驾驶证仍擅自取用车钥匙进行驾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刘某某、余某某仅为普通同事关系,余某某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刘某某应当合理预见的车辆风险范围。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车主刘某某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对于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医疗费3.9万余元,扣除余某某已垫付的1万元,法院判决由余某某赔偿宋某某2.9万余元。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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