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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成都瑞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多项违规行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培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查明的违规事实显示,成都瑞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存在三项明确违规情形:其一,公司从业人员跟投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为他人代持份额的情况;其二,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其三,合规风控负责人违规参与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直接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相关要求。向培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川证监局指出,本次作出的监管措施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作出。同时告知当事人,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情形与监管依据对应关系如下:

违规主体 违规具体情形 对应违反法规条款 成都瑞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产品时为他人代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成都瑞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成都瑞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风控负责人参与基金投资决策,未勤勉尽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向培胜(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