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法律 非教职弟子 师徒合作
现在有些道长的弟子,本身没有道教教职人员身份,但在外面开展的业务不少。
讲国学、命理测算、健康咨询、文创售卖,做视频课程、线下沙龙、风水堪舆、起名改运、辟谷训练,也有自己收徒、办班、做祈福活动的。
弟子以个人身份在外开展活动,相应责任首先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对作为师父的道长而言,有些情况不能简单按照“弟子的个人行为”处理。特别是道长本身担任宫观负责人,或者在道教协会任职时,弟子对外如何使用师承关系、道长身份和宫观名义,与道长自身的名誉、教职人员管理乃至后续可能发生的行政调查都会产生联系。
弟子以个人身份经营,相应责任首先由本人承担;但师承关系、道长身份和宫观名义一旦进入经营活动,双方关系就不能只看“是谁收的钱、谁做的业务”。
邹凌瀚律师在为道教活动场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办理涉宗教、涉迷信类刑事案件时,对非教职弟子的问题比较关注的,也是这种关系上的延伸。
一、弟子在外经营,不要把师父和宫观一起带进去
非教职弟子在外讲国学、做培训、经营自己的项目,本来都有各自的法律关系。
问题比较容易出现在宣传环节。
比如对外长期使用“师承某某道长”的身份,把与师父的合影作为宣传素材,在直播、课程介绍中反复提及某某宫观,甚至直接使用宫观名称、照片和相关标识。
师承关系本身可以是真实的,但当这些内容被用于经营宣传以后,道长和宫观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弟子的商业宣传体系。
对外使用的内容容易产生的问题师承某某道长弟子个人信用与道长教职身份发生连接师徒合影容易形成认可、推荐或者背书的外观宫观名称、照片、标识个人经营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界限容易模糊
客户对这个弟子的信任,有多少来自他本人,有多少来自背后的道长和宫观,往往已经很难完全分开。
如果后来因为命理测算、高价收费、所谓改运等问题发生投诉,投诉材料中很可能同时出现道长和宫观的名字。
有人再把相关录音、视频截取后发布到网上,对道长而言首先面对的可能就是名誉和舆论上的压力。
投诉进入主管部门以后,还会涉及事实核实。弟子与道长是什么关系,是否得到过道长授权,宫观是否参与,相关宣传道长是否知情,都可能需要说明。
即使最终没有认定道长存在违法行为,这个过程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精力。对一个本来就要处理宫观教务、庄务、庶务的负责人来说,这些事情完全可以通过前期把边界划清而减少。
二、到了调查和案件阶段,要看证据能够证明什么
邹凌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对“客观事实”和最终依据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别感受比较深。
法律事实要依靠证据建立,并尽可能接近事情原本的样子。
因此,弟子一旦涉嫌违法犯罪,道长是否参与,也不会只停留在双方对师徒关系的理解上。
对外宣传弟子有没有长期使用师父名义宣传,道长是否知道共同活动双方有没有共同参加活动推荐宣传道长有没有帮助推荐、宣传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怎么说资金往来双方有没有资金往来
可能被用于还原双方关系的材料
这些都会成为还原双方关系的材料。
对道长不利的情况,往往不是某一个事实单独存在,而是几个事实叠加以后形成另一种解释。
例如,弟子长期以师父名义经营,道长知道相关情况;双方共同出现在部分活动中;弟子取得收入以后,又持续向道长转账。
单独看其中任何一件事情,都可能存在合理解释。放到一起以后,就需要更多证据把双方各自做了什么说清楚。
所以邹凌瀚律师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更倾向于把工作放在前面:弟子的经营是弟子的经营,道长的宗教活动是道长的宗教活动,平时能够区分清楚,后面就少很多解释。
三、弟子给师父的“供养”,要结合资金来源看
正常的师徒供养当然存在,也不能因为师徒之间发生转账,就把正常的宗教关系作违法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另外一种情形。
弟子在外开展的业务本身已经存在较高法律风险,甚至后来涉嫌犯罪,其取得的部分资金又流向了师父。
这时,收款原因、资金来源、师父是否知情、双方此前有没有约定,都可能进入调查范围。
邹凌瀚律师目前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就存在涉案人员将相关款项转给其他人员,收款人员随后被调查的情况。具体案件中,有的还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方面的法律问题。
收钱本身当然不等于犯罪。
是否明知资金性质、为什么收款、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收款以后如何处理,都需要具体判断。
需要判断具体关注什么资金来源款项从哪里来,与什么业务有关收款原因为什么收这笔钱,是否存在真实的供养或者其他关系主观认知师父对弟子的业务方式和相关资金性质是否知情后续处理收款以后款项如何使用、转移或者处置
但如果已经知道弟子的经营方式比较复杂,甚至多次因为收费、宣传等问题发生争议,再接受与其经营收入存在明显联系的大额供养,至少应当对资金来源有所了解。
四、弟子把自己的客户、学员介绍来拜师,关系会更加复杂
还有一类情况,是弟子先在外面做培训、命理测算或者其他业务,之后又把自己的客户、学员介绍给师父拜师。
道长接触这个人的时候,看到的可能只是拜师和供养。
而在此之前,弟子与这个人之间可能已经存在较长时间的接触。
弟子此前如何介绍师父,如何介绍拜师,有没有谈过具体金额,有没有所谓“拜师名额”,有没有把拜师与改运、消灾或者取得某种利益联系起来,这些前置信息都会影响后来财产交付的性质。
自愿供养与摊派、变相收费乃至借教敛财之间的区别,不能只从最后一次转账判断。
邹凌瀚律师在给宗教活动场所处理财务合规和教职人员管理问题时,也一直强调这一点:
一笔钱叫什么,不如这笔钱为什么发生重要。
转账备注写“供养”,只是付款时留下的一个文字信息。前面有没有收费标准、有没有特定话术、是否把付款作为拜师条件,仍然需要分别判断。
如果相关款项最终又直接进入道长个人账户,而不是场所账户,资金性质、用途以及个人财产与场所财产之间的关系更要注意区分。
五、非教职弟子的身份边界,最好在合作之前说清楚
道长收徒、弟子学习道教文化,本身都是正常的宗教关系。
非教职弟子依法从事自己的工作、经营项目,也有相应空间。
容易产生问题的是师承、经营和资金三种关系逐渐混在一起。
01 弟子经营自己的业务,却长期使用师父的教职身份和宫观名义
02 弟子的客户、学员继续被介绍给师父拜师,并发生财产交付
03 弟子的经营收入又通过“供养”等方式持续流向师父个人
邹凌瀚律师长期为全国各地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同时办理涉宗教、涉迷信类刑事案件。在这类师徒合作关系中,提前明确弟子能不能使用师父名义、能不能使用宫观名称和标识、涉及拜师和供养如何处理,比事后再解释双方关系有效得多。
弟子→以自己的身份开展个人经营道长→以教职人员身份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宫观→按照场所的制度管理宗教事务和财务
弟子以自己的身份开展个人经营,道长以教职人员身份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宫观按照场所的制度管理宗教事务和财务。
师承关系可以存在,商业合作也可以依法开展,但几种身份不要混着使用,几类资金不要混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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