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近日,平潭法院金井法庭依托“同心圆”法治驿站,活用“言(盐)之有理”调解工作法,柔性化解一起未成年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通过“法庭+执行”工作机制,促成赔偿款项当场全额履行、原告当庭撤诉,实现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案情回顾

某小区居民高某发现其停放于小区架空层的摩托车减震器受损,经报警调取监控核实,系7岁孩童小晨(化名)在公共区域玩耍时不慎勾碰所致。高某主张配件外观磨损、功能受损,要求对方按购入原价全额赔偿。小晨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认同孩子存在过错,但认为索赔金额与实际损害不符。同时辩称,高某将私人物品随意放置小区公共区域,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理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赔偿数额未达成统一共识,高某遂诉至法院。

柔性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足未成年人纠纷审慎处置原则,依托“同心圆”法治驿站开展溯源调解,得知高某是摩托车爱好者,偶尔也从事摩托车配件售卖,有许多类似的产品配件;小晨的父亲长期在外工作,现为处置纠纷而迟迟未返岗,主观和解意愿强烈。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为此,法官全面核查配件购置时间、损耗程度、修复成本。随后,法官兼顾法理尺度与人情温度,向双方释明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财物保管义务等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处置纠纷。经过多轮沟通疏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各退一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为巩固调解成果,法官迅速启动“法庭+执行”协同机制,引导小晨的父亲当场一次性足额支付赔偿款,原告随即提交撤诉申请。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庭高效公允、柔性暖心的调处工作表示认可与感谢,既化解了财产纠纷,也消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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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后,法官同步开展双向以案释法,做好纠纷治理“后半篇文章”。一方面提醒民众妥善保管私人物品,切勿随意置于公共区域,避免财物损毁风险;另一方面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强化日常看护与安全教育,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侵权纠纷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稿:金井法庭

编辑:王梦露

校对:蔡秋梅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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