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受伤,一般可以认定工伤。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已不再是享受工伤保障的前提。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后,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受伤可按规定认定工伤;单位未参保的,认定后待遇由单位自担。
一、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已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退休金)后返聘的人员: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曾规定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已于2025年9月1日被《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废止。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多地法院认为仍可成立劳动关系,应结合考勤管理、按月付酬等实质因素判断。
一句话:看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工实质,不看年龄标签。
二、能认定工伤吗?依据是什么?
1.人社部发〔2016〕29号意见(二)第二条:超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受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五部门令第56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个人不缴费;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4.单位没缴工伤保险的:认定工伤后,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真实案例:签返聘协议+参保,受伤照样算工伤
参考案例:(2023)粤1971民初4159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检索自北大法宝。
案情:唐某(化名)超龄后与某用品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任电脑车课长,月劳务费8067元,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唐某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工伤,鉴定十级伤残。
裁判观点: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但受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公司少报工资致待遇降低的,差额由公司补足。
结果: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43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052元。
四、受伤后怎么维权?
1.固定证据:保留返聘协议、考勤、工资流水、工牌、病历与票据。
2.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在事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单位不申请的,本人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3.被以“超龄不受理”拒绝: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无法认定工伤的: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索赔。
五、常见问题
Q1:退休返聘人员和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A:关键看两点:是否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符合管理从属性。前者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居多,后者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Q2:单位没给返聘人员缴工伤保险,受伤还能赔吗?
A:能。符合工伤情形的,人社部门仍可认定工伤,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工伤赔偿。
Q3:2026年7月1日前受伤的,适用新规吗?
A:实体上以受伤时有效规定处理,但人社部发〔2016〕29号与最高法行他字答复早已确立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规则,新规只是进一步明确。
风险提示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章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任何结果。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作者:庹昌友,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10年+,专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代理。
数据来源:《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2025年9月1日施行)、《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五部门令第56号,2026年7月1日施行)、人社部发〔2016〕29号、《工伤保险条例》、渝人社发〔2015〕252号;案例检索自北大法宝((2023)粤1971民初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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