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6—2027年采暖期

停暖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热用户:

您好!

供热期即将来临,根据《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有需要办理停暖、开暖业务的用户,从即日起可到收费大厅办理。具体如下:

一、业务办理时间

1.停暖申请办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2.停暖时效:2026年11月1日-2027年3月31日。

二、不予办理停暖的情况如下

1.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

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3.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4.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办理停暖需提供的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热用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租户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四、办理地址

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西街中段(向阳步行街南路口对面)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大厅。

五、用户须知

1.费用说明:办理停暖的用户需缴纳当季暖费总额3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若在约定停暖期内擅自恢复用热(含私自接通供热设施),须补缴整个供暖期的全额暖费。

2.停暖办理期限:停暖手续办理仅限2026—2027年采暖期,下个采暖期需重新办理。

3.停暖(复通)业务办理提醒:热用户有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法定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到供热单位办理停暖和恢复供暖手续,供暖注水后概不办理。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期限为一个供热期、每超过一个供热期另行申请。

4.现场核查:经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若用户管网实际不具备停暖条件(如无法独立切断、影响整体供暖系统等),将按正常用热计费。

5.截止提醒:自2026年9月30日起,我公司将停止一切停暖业务申请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6.不办理停暖申请提醒:不到我公司收费大厅办理停暖申请的热用户,我公司将视其为正常用暖,并足额收取供暖期全额暖费。

7.逾期办理提醒:如果今冬需停暖(复通),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到我公司收费大厅办理手续,逾期将视为正常采暖用户,并足额收取供暖期全额暖费。

8.停暖告知提醒:符合办理停暖基本条件的热用户,在办理停暖前应告知或通过供热单位告知相邻热用户。

9.停暖后设备状态说明:用户办理停暖后,用热设施将予以关停,用户须关闭室内供暖阀门并将室内暖气管道存水及时抽除,以防管道冻裂。

10.其他提醒:停暖、开暖相关法律法规详见《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修订)》。

如有疑问,请您电话咨询或前往我公司公司收费大厅咨询(夏季工作日8:00—12:00,14:30—18:30;冬季工作日8:00—12:00,14:00—18:00)。

咨询热线:0955—7013260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9月7日

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

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中供热热用户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操作流程,切实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升供热服务质量,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集中供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热用户有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法定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到供热单位办理停暖和恢复供暖手续,供暖注水后概不办理。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期限为一个供热期、每超过一个供热期另行申请。实施范围包括所有在网热用户。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

二、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热用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符合办理停暖基本条件的热用户,在办理停暖前应告知或通过供热单位告知相邻热用户。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三、对于申请停暖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由热用户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费用。供热单位在收取采暖费用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暂停用热期间,热用户不得擅自接热;热用户擅自接热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供热期全额采暖费。

四、办理申请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用热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用热户协调处理。

五、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申请后,热用户应及时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保护好供热设施及热计量设备,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停暖和恢复用热措施。供用热双方对申请停暖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六、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暖:

(1)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

(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3)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4)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热用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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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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