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8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对达州市乐康元晟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渠市监处罚〔2026〕188号。该公司因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线下食用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时,未按规定对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被渠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渠市监处罚〔2026〕188号 当事人名称达州市乐康元晟中药材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1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第一百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群众针对达州市乐康元晟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举报,经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举报所指的虚假宣传事实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但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线下宣传推介活动时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最终依法作出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达州市乐康元晟中药材有限公司本次宣传推介的产品为干天麻,属于药食同源类食用农产品,本次宣传活动是在渠县土溪镇三星村12组开展的流动线下推介,属于食品经营场所外的宣传活动。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的相关要求,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但该公司无法提供本次宣传活动的全程录像资料,已经构成违法。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3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土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达州市乐康元晟中药材有限公司在渠县土溪镇三星村12组经营时,对所售中药材的性能、功能、产地、疗效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开展线索核查后,以当事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走访了5名相关证人,仅1名证人指认存在虚假夸大宣传,1名证人证实当事人宣传了天麻药效功能,其余证人或不认可举报内容、或不清楚情况无法确认,举报人和所有证人均无法提供宣传海报、宣传单、录音录像等佐证材料;现场核查也未查获任何能证明虚假宣传的客观宣传载体,当事人本身也否认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现有证据仅为单一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认定举报所指的虚假宣传违法事实。但调查过程中,确认了当事人无法提供本次宣传活动全程录像资料的事实,固定了相关证据。
2026年8月24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达州市乐康元晟中药材有限公司在食品经营场所外开展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按规定对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达州市乐康元晟中药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6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李清明,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七河路秦巴智谷智造园9楼5层8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李清明100%10万元人民币2030年3月16日
点评分析
作为新成立的微型中药材企业,本次暴露出我们对属地食品安全宣传合规要求认知不到位的问题,在经营场所外开展食用农产品推介时,未按规定留存全程录像,触碰了监管红线。本次警告加5000元的处罚,虽未涉及虚假宣传的认定,但也给我们敲响了合规警钟,后续将严格落实活动留痕要求,完善内部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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