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爱学习的invictus invictus耀的法研库)

目录

一、谁能买?合格投资者门槛换口径、抬标准

二、谁来卖?募集白名单和居间禁令

三、怎么卖?募集全流程的规定动作

四、宣传推介的红线:能吆喝机构,不能吆喝产品

五、穿透核查:拼单、代持如何被按住

六、钱的安全与投资者保护:募集账户、双录、冷静期

七、违规成本:从自律处分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前言

你可能在朋友圈刷到过私募产品的收益截图,也可能听人说过两个人凑凑,拼一单100万起投的私募。再过不久,这些操作大概率都行不通了。

2026年9月4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到10月4日截止。这是证监会首次针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出台的全面、系统的部门规章。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它的意义:过去私募基金怎么卖、卖给谁主要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的自律规则约束,今后将正式上升为证监会的行政规章。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7月末,全市场存续私募基金14.47万只,管理规模25.73万亿元,历史上首次突破25万亿。而过去卖私募主要靠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约束,违规了多是自律处分;升格为证监会规章之后,违规直接面对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为什么监管要专门给募集环节立规?证监会的逻辑很清晰: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而资金募集阶段是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但既有规则较为原则,缺乏细化监管安排,在行政规章层面缺少专门规则衔接,针对募集行为这一关键环节规范不足。实践中拼单凑份额、代持、借互联网平台公开引流、保本保收益宣传等乱象屡禁不止,自律处分的震慑力又有限。这份《募集办法》,就是奔着这些来的。

一、谁能买?合格投资者门槛换口径、抬标准

(一)个人投资者:光有钱不够,还得有经验,资产按全家算

这是影响面最大的变化:

认定项目

2016年自律规则

最新征求意见稿

变化点

投资经历

没有硬性要求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或在规章列明的持牌资管机构担任高管,可替代这项要求

全新增项

资产/收入

个人金融资产≥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5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500万元,或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或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50万元(三者满足其一)

资产口径从个人改家庭,门槛抬高,并新增家庭净资产300万路径

投资金额

单只≥100万元

单只≥100万元,且首期实缴≥100万元

首期实缴从备案指引要求升格为规章

风险认知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同左

延续

有三个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看家庭只改了资产,没改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是全体家庭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权益、资管产品等);家庭金融净资产,是家庭金融资产减去全家的全部负债。换句话说,资产多、负债也多的高杠杆家庭,会被重新筛一遍。但收入线写的是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仍按个人算,不是按家庭算。

第二,50万元收入要求其实没涨,但高于其他资管产品。这条线2014年就是50万元,这次维持原样;真正抬高的是金融资产,即从个人300万元变成家庭500万元,同时多给了家庭净资产300万元这条新路。横向对比一下:资管新规对其他资管产品的收入要求是40万元,私募是50万元;起投金额上,私募单只100万元,资管新规固收类只要30万元、混合类40万元。

第三,100万元首期必须是真金白银。新规明确:单只投资不低于100万元,而且首期实缴就不低于100万元;备案后短期内靠赎回、部分赎回把钱抽回去,属于违规。过去那种先象征性认购、备案完再赎回的空壳认购,被直接封死。

与此配套,认定合格投资者不再是投资者签个承诺书就行:管理人签约前要核实银行流水、资产证明、税务、社保、征信或审计报告,摸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资金来源;投资者要保证材料真实,材料不实后果自负,《投资者承诺书》也第一次在部门规章层面被列为单独签署的法定募集文件。

(二)机构投资者:通道收窄为法人

机构标准仍是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数字没变,但主体从单位收窄成了法人。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契约型安排等非法人主体,不能再直接走机构投资者通道,也就是说,以合伙企业(且本身不是备案私募基金)投资的,要穿透到合伙人逐个核查是否合格。

(三)高风险投向基金:自然人门槛直接翻倍

如果一只基金80%以上的财产投向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这几类标的,自然人投资者要同时满足:4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单只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这被市场普遍看作对单一标的专项基金的精准约束。监管在这里做了一个交换:门槛翻倍,但程序可以从简——这类投资者经特别风险揭示并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安排录音录像、回访和冷静期(详见第六部分),即更高门槛换更简程序。

(四)天然合格投资者名单重排

新规列明了可以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主体:接受金融监管的持牌机构(券商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及保险资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这些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社保和年金等养老基金及慈善基金、QFII/RQFII等合格境外投资者。

两个变化很有意思。一是私募管理人转正:按现行自律规则,管理人只有投资自己管的产品时才视同合格投资者,买别家的产品还得过1000万元净资产这一关;今后只要是登记在册的管理人,本身就是合格投资者。二是员工跟投不再天然合格:管理人可以自定跟投制度和跟投金额,但跟投员工必须是从事投资、研究、交易或风险管理的专职人员,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运营、财务、市场、行政岗位的员工想买自家基金,只能走普通合格投资者通道。

二、谁来卖?募集白名单和居间禁令

新规把谁有资格卖私募划得非常清楚:只有两条路——管理人自己卖,或者委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机构代卖;通过其他任何机构、个人募集都不行。

两个不得直接主要是对准行业的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不得委托、也不得通过签中介合同等方式变相委托没有销售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募资,换句话说,居间撮合、渠道引流被明令禁止;二是不得把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文件提供、或变相交给出于无委托关系的第三方使用,借材料给别人卖也不行。这两条对应的正是《私募条例》第十七条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不得委托他人,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的上位要求。

两点实务含义要提醒一下:其一,委托代销并不免除管理人自己的责任,还要建立代销机构准入、尽调和持续管理制度,发现违规及时更换并报告;其二,代销机构也不轻松——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账户管理这些义务一样要尽,而且只能用管理人制作并确认的募集文件,不能擅改。代销协议必须白纸黑字写清代募职责、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移交、资金交收、信息查询、纠纷处理。

三、怎么卖?募集全流程的规定动作

新规下,一次完整的募集流程大概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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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挑几个重点说一下。

(一)适当性评估:新增单日最多测两次和投资知识测试

单日测评不超过两次。目的就是防止有人反复刷题,刷出自己想要的高风险等级。

评估方式从填问卷扩展到投资知识测试等方式。背景是司法实践的警示:2026年5月13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2025)》,近五年151件以判决结案的纠纷中,约52%被认定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有案例中,问卷把61—100分统统划为积极型,一个勾选只能承受5%以内跌幅的投资者,仅凭总分就被归为积极型,法院认为这种测评不能真实反映风险承受能力。

统一的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被取消。现行自律规则要求评估结果最长3年有效,新规改为管理人自行建立评估机制、自定评估频次和有效期。也就是说:有效期定得合不合理,将来要自己向监管和法院解释。

(二)风险匹配:不匹配的产品,签确认函也买不了

新规明确:只能向通过评估的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不得主动推介、也不得误导投资者申购高于自身承受能力的产品。过去我知道风险高、我签个字确认非要买的通道,这次被关上了。私募证券基金按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从2024年8月1日起已经执行强匹配,本次把同一要求扩展到全部类型的私募基金。当然,匹配意见不等于收益承诺——新规同时写明,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机构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作了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推介材料和风险揭示:评级方法要晒出来

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要写清管理人与核心团队、认申购安排、风险收益特征、基金风险评级以及评级的标准和方法、合同摘要等;证券类、股权创投类、母基金还各有增量披露内容(比如证券类要讲清投资策略、范围、限制和开放赎回安排,股权创投类要讲清组织形式、投资方向、退出安排)。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是新增项。

风险揭示书要写明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投资者签字即代表已阅读理解、愿意承担风险。遇到八类特别情形——投向单一标的、涉及关联交易、非直接投向标的、主要投向境外资产、主要投向场外衍生品或流动性受限资产、存在分级杠杆等复杂结构、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关联关系、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等——必须在显著位置揭示、作出解释,并由投资者逐一签字,不能打包在一页里只签一次。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从看材料到查材料

过往私募纠纷和处罚里,相当多源于管理人没有认真核查投资者资质,而投资者自己签过承诺书这道抗辩,法院大多不买账。这次:管理人端,签约前要通过流水、资产证明、税务、社保、征信或审计报告等必要信息,摸清资产、收入和资金来源;投资者端,要对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负责,材料不实后果自担,并且必须单独签署《投资者承诺书》,承诺资金自有、不存在代持、没有用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

(五)签合同和打款:顺序不能反

基金合同显著位置必须标明“私募基金投资有风险……理性决策、自担风险”的提示语;合同条款如果和推介材料不一致,管理人要逐项指出差异、投资者逐项签字确认;所有投资者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必须一致。最关键的一条:不得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收取投资款——实务中以前存在先打款、后补合同的做法。

(六)材料保存:从10年拉长到20年

投资者尽调、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材料,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比现行自律规则的10年翻了一番,也与9月1日施行的信披办法第三十四条拉齐。配合全程留痕要求,募集行为的可回溯性大大提高。

四、宣传推介的红线:能吆喝机构,不能吆喝产品

(一)公开宣传的边界

新规能宣传什么: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从业人员信息、募集渠道,可以公开宣传;但私募基金的产品信息(净值曲线、产品要素表等)不得公开宣传。用一句话说:

可以让别人知道你是谁,但不能让不特定的人知道你在卖哪只产品。

(二)互联网渠道:只剩自营平台一条路

1.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

2.只能通过自营互联网平台——也就是能够完全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APP、小程序、自媒体——向已经通过适当性评估的投资者推介;

3.推介前必须先完成身份核实、投资者主动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填报风险问卷并完成评估;

4.从特定对象确认到合同签署的全过程,要用技术手段记录留痕、可以回溯,从业人员在网上展业也要有授权管理和合规审查。

其实人民银行等八部门2026年4月联合公布、将于9月30日施行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同样规定: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此类营销。

(三)这些行为明令禁止(对股东、合伙人、实控人、关联方同样适用)

1.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变相公开募集或转让份额;

2.向替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转让份额;

3.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使用安全保本高收益预期收益率等字样,或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都算;

4.以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宣传推介;

5.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利用或承诺利用基金财产和募集业务进行利益输送、利益交换;

7.以从事资金募集业务为目的,设立或变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

注意最后一条的限定词是以募集为目的,正常从事投资、运营的子公司不受影响。同时,上述禁令不只约束机构本身,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一样要遵守。

五、穿透核查:拼单、代持如何被按住

规避合格投资者门槛,最典型的方式就是两种:几个人拼单凑一份额度,或者找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代持。新规从五个层面来:划定资产和投资经历底线、要求机构全程尽职核实、设置三条穿透核查规则、明确违规投资者自担民事与行政双重责任、重申代持禁令并配套处罚。核心规则有五条:

(一)穿透到底

以合同、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等形式汇集多人资金投私募的,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合格,并按穿透后的人数合并计算。

(二)人数动态管控

单只基金任一时点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公司型、合伙型还要同时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人数上限;份额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转让完成后人数仍要合规——管理方式从某个时点算数变成任何时点都要算数。

(三)豁免但有条件

前述持牌机构、资管产品、备案私募、养老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天然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不合并计数;但其中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备案私募基金,仍需以合理方式识别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关注嵌套层级。

(四)投资者有配合义务

不配合穿透核查、不如实提供材料的,管理人不得向其募集。

(五)反规避兜底

拆分转让份额或收益权、为同一个投资标的设立多只基金等方式降低门槛、突破人数限制的,一律禁止。

六、钱的安全与投资者保护:募集账户、双录、冷静期

(一)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份额转让款也要过专户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必须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账户财产独立于机构自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必须委托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担任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建立对账机制;

专户功能在原有归集募集资金、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分配清算剩余财产四项之外,新增份额转让——以后份额转让款也要走募集专户,资金实现闭环。此前市场上份额转让款存在到底要不要过募集户的争议,以及中基协相关处罚暴露的问题。

(二)双录、冷静期、回访:自然人分层管理

1.普通自然人:全覆盖

向自然人募集,风险揭示、合同签署等环节要录音或录像,并建立回访确认和投资冷静期机制。对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只在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调整分类分级、现场风险告知等特定场景要求双录,本次条文直接写向自然人募集,没有区分普通与专业,双录从特殊场景走向自然人全覆盖(专业自然人是否一体适用,建议关注正式稿口径)。

2.高门槛自然人:可豁免

前述投向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的1000万元档投资者,经特别风险揭示并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安排双录、回访和冷静期。

七、违规成本:从自律处分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一)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二)行政处罚,轻重有别

触碰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公开宣传这些红线问题的,直接挂钩《私募条例》:违反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规定的,依第四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10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3万—30万元;风险揭示不到位、误导投资者买错配产品的,依第四十九条处10万—30万元;募集文件违规的,依第五十六条处10万—100万元。而合同签署顺序、募集专户开立使用、双录回访冷静期机制、资料保存等程序问题,依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员同步处罚。

(三)升级手段

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事后处罚,新规还把约束前置到机构内部:要建立尽调、存档、资金划转等合规风控制度,指定专门高管、配备专业人员;募集人员的培训考核、留痕、问责、投诉处理要成体系,投诉和误导销售是重点考核指标,不得把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还要指定独立的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募集业务、宣传材料和募集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合规风控人员不得兼任募集高管或募集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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