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商务部重磅出击,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存在倾销,并决定从星期二(9月8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保证金比率最高为99.2%。
我国这一举措,之于日本,其实就是日本企业咎由自取。
此前,相关日本企业,曾是在光刻胶等高端材料上,配合日本政府的管制,收紧对华供货。另一边,在不受管制的特气品类,又用低价策略挤压我国内新兴产业的生存空间。
如今,我国寻求半导体供应链独立自主的同时,也在打击日本相关企业。
就在这个时候,我国驻日大使馆再次就联合国宪章所谓“旧敌国条款”等问题发表言论。
对此,日本外务省坐不住了,声称,联合国宪章所谓“旧敌国条款”在1995年的联合国大会上,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一项决议,该决议规定这一条款已过时并“事实上失效”,中国自身也投了赞成票。
此外,在2005年的联合国首脑会议上,通过了一项联合国大会决议,该决议规定全体会员国首脑决心从联合国宪章中,删除对“敌国”的提及,中国也加入了共识。如今中国却再次提及与过去联合国通过的决议不相容的内容。
日本的意思再明白不过,就是质疑我国,认为我国现在没有资格主张该条款仍旧有效。
对此,我们想说,日本是在强词夺理。
根据按照《联合国宪章》自身规定,想要删除、废除“敌国条款”,先要安理会五常一致同意,再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会员国表决通过,之后各国完成国内批准程序,条款才会在法律层面被删除失效。
日本方面提及的决议,只是成员国的意向性决议。当时各国同意该条款已过时,但并没有提及所谓的“事实上失效”。
日本声称条文已经失效,但是我们想说,这条文进入到了五常表决环节了吗?日本要不要把相关投票表决记录拿出来呢?
很明显,日本并不敢,该条文并没有失效。日本如此介意我国提“敌国条款”,背后显然心里面有算计,就是做贼心虚。
事实上,联合国大会形成的决议,没有得到五常的认可,仅仅只算是大家议议,发表各自想法罢了,日本有点儿自作多情!一个战败国有什么资格提“敌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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