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朝廷下了一道改变中国赋税走向的诏令。
核心只有一句话:不再按人头收税,改按土地和财产收。
在此之前,这套"以人丁为本"的税制已经运行了几百年。一个成年男丁,每年该交多少粮、多少绢、服多少天役,写得清清楚楚,跟他是贫是富、有没有地关系不大。
要理解这次改动的分量,得先看看旧制度当初是怎么立住的。
唐初承接的是隋末大乱之后的烂摊子:人口锐减,土地荒芜。朝廷的办法很直接——把无主荒地收归国有,按人头授予农民,这叫均田制。有了田,才谈得上税。
于是配套出台租庸调制,规矩极整齐:每丁每年交粟二石,叫"租";按乡土所产交绢二丈、绵三两,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调";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叫"正役",如果国家不需要你服役,可以按每天绢三尺的标准折价代役,叫"庸"。
这套制度的精妙处在于"输庸代役"——农民可以用绢布把劳役顶掉,不耽误农时。钱穆先生曾评价唐代的租庸调制轻徭薄赋,为历代所少见。
但它的前提是:国家手里得有地可分,而且账本上的人丁得是准的。
这两个前提,后来一个接一个塌了。
第一个塌的是土地。唐代承平百年,人口持续增长,可国家掌握的可耕荒地越分越少。按规定,一个丁男该受田百亩,可到后来,很多人实际拿到的地远远不足百亩,甚至根本无田可授。
与此同时,土地兼并在加剧。贵族、官僚、寺院这些享有免税特权的群体大量占田,失去土地的农民却还要按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地没了,税照交,怎么办?只有逃。
于是出现了"逃户"——脱离户籍的流民。人一逃,账面上的丁口就对不上实际人口,剩下的课户要分摊更重的负担,逃的人就更多,形成恶性循环。有研究指出,到武周中宗时期,已出现"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的说法。
第二个塌的是户籍。唐代前期有一套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三年一造户籍,还要"团貌"——核实年龄和体貌。开元以后法令松弛,户籍久不清理,再加上安史之乱的冲击,北方人口流散,账籍严重失实。《新唐书》里说得很清楚:"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人丁找不到,田亩对不上,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就成了无源之水。
这就是杨炎上疏时面对的局面。
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提出改革方案。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奏疏里的核心主张是这样的: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拆开来看,改了四件事。
第一,征税依据变了。不再看你是几个男丁,而看你有多少资产和田亩——"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资产多的多交,少的少交,理论上更接近"量能负担"。
第二,户籍原则变了。不分主户客户,一律按现在居住的地方登记入籍,叫"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这等于承认了人口流动的既成事实——你跑到哪儿,就在哪儿上税,不再死绑在原籍。
第三,税制简化了。租庸调和各种杂徭杂税一概取消,合并为户税和地税两项,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这就是"两税法"名字的由来。
第四,征税对象扩大了。连没有固定住所的行商也要纳税,税率大约三十分之一,让流动经商的人不再完全游离于税网之外。
效果立竿见影。《旧唐书》的评价是:"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意思是人不用强行固定在原籍,国家的收入却增加了,财政的主动权回到了朝廷手里。
对当时的唐王朝来说,这是在安史之乱后把财政从崩溃边缘拉回来的关键一招。
但这场改革从一开始就伴随着严厉的批评。
最直接的一条来自宰相陆贽。他指出,两税法把各州过去征收税额最高的那一年作为定额,等于把过去那些不合法的临时加派,一并变成了正式的、必须征足的常税。原话是:"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翻译成大白话:以前那些乱收费虽然存在,但至少不合法、不一定收得齐;现在倒好,一股脑儿并进正税,反而变成了铁板钉钉的规矩。
第二个问题出在货币上。两税法规定户税按钱计算,可农民手里产的是粟米和布帛,得先把实物卖掉换成铜钱才能交税。中唐以后通货偏紧,钱贵物轻,同样的税额,农民要卖出比过去多得多的粮食才凑得够。白居易在《重赋》里写得很沉痛,说官府明令"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可年深日久,贪吏因循,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里胥就已经在催逼了。
还有第三个问题:资产怎么估?田地、房产、杂物,种类繁杂,没有统一细则,这就给地方官吏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有记载说,唐文宗时湖州刺史庾威在所辖五县"自立条制",把田地、奴婢,甚至竹、树、鹅、鸭都估价征税,结果被朝廷以"扰人"的罪名贬官。富人可以贿赂官吏把自己评成下等,穷人反而无处可躲。柳宗元就写过:"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恣横侈泰而无所忌。"
最有名的一段对话,记录在《资治通鉴》里。贞元三年(787年),唐德宗出猎,在长安近郊新店遇到一位叫赵光奇的农民,问他:这两年连着丰收,你为什么还不高兴?
赵光奇回答:因为陛下的诏令没有兑现。陛下之前下诏说两税之外再无其他赋役,可如今两税之外的赋役,比两税本身还多。
这段对话的分量在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并税减负",执行的现实却是"并税之后再添新税"。
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后来把这种现象总结成了一个规律,收在《明夷待访录》里。他的观察是:杨炎把租、庸、调并为两税,名字上简化了,实际征收总额并没有减少;传到宋代,既没有在两税里减去庸调,又重新加征丁身钱米。每一次"合并税种"的改革,短期看是简化了,长期看却常常成为新一轮加征的起点。
这就是后来被学界概括为"黄宗羲定律"的那个洞察。
那么,两税法到底该怎么评价?
公允地说,它的进步性是实实在在的。它把征税标准从人身转向财产,顺应了土地私有化和人口流动的大势;它简化了税目,减少了官吏上下其手的空间;它把财政主动权收归中央,让安史之乱后的唐王朝又撑了一百多年。更重要的是,它开启的方向影响深远——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走的都是这条从"税人"到"税地"的路。
但它的局限同样清楚。制度可以一夜之间改写,执行却要靠层层官吏;而只要税基的估算、税额的核定、征收的监督这三件事里有一件失守,纸面上的公平就落不到田间地头。
有意思的是,批评两税法最力的陆贽,主张的仍是"以丁夫为本"。他担心的恰恰是:以资产为宗,会让"务轻费而乐转徙者"脱税,让"敦本业而树居产者"被困——资产容易转移隐藏,安居置业的人反而跑不掉。
这个担忧,和后来的现实惊人地吻合。
两位都是一流的头脑,看到的却是同一件事的两个侧面:一个看到了人身束缚该松,一个看到了财产核算难准。而历史的答案似乎是——两边都对,且两边都没能单独解决问题。
一千二百年后回头看,两税法留下最深的印记,也许不是某个税率或税目,而是那个转向本身:国家征税的目光,从"数人头"转向了"看财产"。从此以后,中国赋税制度的每一次大改动,基本都是在这个方向上继续往前走。
那么问题留给你:如果你是唐代的农户,地已被兼并光、但户籍上还挂着你的名字——你希望官府按人头收税,还是按你手里的财产收税?
本文由AI辅助搜集资料与生成初稿,史实、引文与终稿由作者人工核查改写;文中配图为AI生成示意图,非历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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