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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聘没过半,解聘没过半,授权却拿了85.9%。业委会拿着授权去招标选了新物业,两年折腾下来,一审撤销,二审还是撤销。
一、1249户的小区,851户投了票,谁也没赢
荆州有个小区,1249户,业主大会投出851票,参与率68%,从程序上看漂亮得很。可票开完一数,谁也没赢。
第一个议题是续不续聘原物业。同意340票,39.95%;反对396票,46.53%;弃权115票,13.52%。
《民法典》第278条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列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门槛是熟悉的"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这里的情况是:赞成的没过半,反对的也没过半。街道办的意见很干脆,弃权票不能算到任何一边去。于是续聘没通过,解聘也没通过。
法律上管这叫"未形成有效决议"。翻译成人话就是:原物业既没被请走,也没被留下来,它就那么杵在原地,谁也拿它没办法。
业委会大概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好在第二项议题的票数实在好看——授权业委会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731票同意,85.9%。
85.9%对39.95%,这个反差太诱人了。业委会的推理顺理成章:续聘没过,说明业主不想留它;授权过了,说明业主信我。那我就去招标。
2024年5月22日,决议作出,走招投标。7月11日,中标结果公示。流程走得漂漂亮亮,只有一个小毛病——从头到尾,业主没见过候选名单长什么样。
二、把业委会告上法庭的,是开发商
某甲公司是这个小区的开发商,手里还压着没卖掉的房子,所以在法律上它就是业主,是个有票的人。它一纸诉状把业委会告了,要求撤销授权决议和招标结果。
它提了三条,条条扎在要害上。选聘物业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权,业主大会只能决定"用什么方式选",不能把"选谁"整包交给业委会;招标前没公示候选企业情况,业主连候选的是谁、什么资质、收多少钱都不知道,这算哪门子共同决定;投票本身也经不起细看,延期随意、身份核实不严、纸质票上还有修改痕迹。
这可能是整件事里最别扭的地方:平时业主群里骂得最凶的那个角色,替全体业主把这道门守住了。业主自己没拦住业委会,开发商拦住了。你说这算讽刺还是算悲哀,还真不好讲。
法律依据在《民法典》第280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条撤销权,不看你的身份是开发商还是退休老头,只看决议是不是真的侵害了业主的权利。
三、法院的判词里,有两句话值得抄下来
第一句是讲招投标的性质的: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招投标作为一种方式可以帮助筛选优秀企业,但最后的选聘需业主共同决定。
第二句是定性:
业委会第二项决议内容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剥夺"这个词不轻。它不是说你程序上有瑕疵、补一下就行,而是说你拿走了本不属于你的东西。业主在投票时交出去的是"组织招标"的活儿,业委会转身就把它理解成了"替我定终身"。
一审判决撤销授权决议、撤销中标公告。
四、"别的小区都这么干,凭什么我不行"
业委会不服,上诉。它提交了一份挺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别的小区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的中标通知书。
这个逻辑我们在生活里听得太多:大家都这么干,所以这么干就是对的。别人闯红灯没被拍,不代表你闯红灯合法。只是当它出现在上诉状里,还是有点让人哭笑不得。
荆州中院的回应比一审还直白:
招投标程序固然公开公正,但小区各业主对于服务质量、价格偏好不同,完全让招投标机构依照招投标程序选择物业公司,并不一定合大多数业主意愿。
这是整份判决里最有分量的一句。它承认了一个常识:评标专家看的是标书、报价、方案文本,这些都是能打分的东西。可业主选物业看的是什么?是保安认不认得人,是半夜漏水有没有人接电话,是电梯坏了几天能修,是老人拎着菜进门时门会不会自动开。
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讲了一件小事:一位71岁的老驾驶员,开车进小区接独居的母亲,保安就是不放行。这句话我记了很久。因为这件事怎么也进不了招标文件,但它恰恰是业主每天真正在过日子。
法院对"专家替业主做主"这件事,是警惕的。招投标可以筛,但最后那一锤,得业主自己敲。
五、同样一张弃权票,两个法院两种算法
把荆州这个案子和另外两个案子并排看,味道才出来。
湖北高院今年发布的涉物业典型案例里有个"某象小区":691户,投票325票,其中176票同意选聘新物业,是得票最高的选项。业委会宣布它胜出。法院直接撤销——参与表决的人数占比没到三分之二的法定门槛,得票最高的选项也没到参与表决双过半。用法院的话说,叫"程序违法零容忍"。
有意思的是威海环翠区法院今年审结的一件。那个小区在议事规则里白纸黑字写了"弃权票计入多数票",而且这条规则是业主大会合法表决通过、向街道备过案的。法院按这个规则一算,得票最高的选项确实满足了双过半,于是判决业委会的决议有效。
一个说弃权票不能算,一个说弃权票能算,矛盾吗?不矛盾。区别只有一句话:规则是谁定的,什么时候定的。
事先约定好、走完表决程序、备过案——法院支持。事情临到头上了,业委会自己拍脑袋决定怎么算——法院撤销。这条线在全国的裁判里划得很清楚。
荆州那个小区,弃权票算不算,是街道办临时出的意见。这一条,可能正是它最脆弱的地方。
六、那115张弃权票,才是真正的问题
我其实不太想把矛头全对准业委会。说实话,愿意出来干业委会的人,多半是小区里最热心、也最吃亏的那几个。挨骂、贴钱、还得跟物业和街道两头磨。他们想快点把事办成,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
但问题就出在"快点"这两个字上。
业委会觉得烦:业主大会多难召集啊,投票率常年凑不够,好不容易来了851户,结果还投出个三不沾。于是它想找个捷径,用一张85.9%的授权书把后面的路一次性买断。
而那115张弃权票的主人呢?他们大概率没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我不懂""我不关心""你们定吧"——弃权是最省事的选择,也是最体面的退出。
可民主这个东西有个残酷的特点:你不投票,不代表决定不会作出,只代表作出决定的人里没有你。
396票反对的人,比340票同意的人多出了56票,这56票的民意,被115张弃权票变成了零。业委会拿着85.9%的授权去干100%的事,也是因为有人默认了"你们看着办"。
这两年打下来,小区里站着的还是原来那家物业。一千多户人家两年的期待,换来四个字:程序违法。
七、业委会到底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把判决的意思拆开,其实很清楚。
能干的是:组织招标、筛候选企业、谈价格、做尽职调查、把候选名单摊开来给业主看。这些是活儿,业主没工夫干,业委会就该干。
不能干的是:替业主定标。候选名单出来以后,必须公示,必须让业主知道这家什么资质、多少钱、服务标准是什么、做过哪些小区、那些小区现在怎么说它。然后回到业主大会,投票,双过半,签约。
还有一个更实操的建议:弃权票怎么算,一定要写进议事规则,提前表决通过。别等到开箱那一刻再抓瞎。威海那个案子能赢,赢就赢在这一步做在了前面。
慢吗?确实慢。组织一次业主大会,光是核身份、发票、收票就能把人折腾掉半条命。烦吗?也确实烦,尤其是你知道对面那家物业有多烂的时候。
但《民法典》第278条把选聘和解聘物业写成"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不是因为它喜欢麻烦。是因为它见过太多"我替你做主",最后都变成了"我替你决定"。
招投标是筛子,不是答案。授权书是委托书,不是卖身契。至于那115张弃权票——下一次投票的时候,最好别再弃权了。你不表态,总有人会替你表态,而且那个人未必是你想托付的那个。
案例来源:荆州某小区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撤销业委会授权决议及中标公告,二审维持,2026年9月上旬公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涉物业典型案例中"某象小区"选聘决议撤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6年审结的业委会决议效力确认案。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第280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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