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走私犯罪作为经济犯罪需要投入成本,为了筹措资金,走私罪犯会许以高额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此,行为人明知他人筹措资金是为了走私生铁块进境仍然提供资金的亦构成走私罪,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缪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缪某与阮某(已判刑)商议,组织人员利用货船运输走私生铁块。缪某出资29万元,用于租赁货船等费用。缪某还安排刘某甲(已判刑)参与签订租船合同并负责对接码头卸货等事项。阮某通过王某甲(已判刑)租用“某某”号、“某某”号货船。阮某还联系李某(已判刑)提供现金收购该批生铁块。同月30日,阮某组织王某甲、王某乙(已判刑)及相关船员前往某岛附近海域接驳、运输走私入境的生铁块。同月31日,“某某”号货船在宁德市蕉城区某海域被宁德海警局蕉城工作站查获,“某某”号货船抵达宁德市蕉城区某码头。随后,李某将“某某”号货船装载的505.33吨走私生铁块转售给某甲公司,缪某未获利。
经计量称重,“某某”号货船装载的生铁重量总计1111.92吨;经宁德市蕉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每吨生铁价格为3100元;经海关核定,涉案生铁每吨偷逃税款303.01元,本案走私货物偷逃税款共计490042.9元。
2025年9月5日,缪某在宁德市蕉城区被宁德海警局执法人员抓获。缪某到案后辩称不明知阮某等人从事走私行为。至审查起诉阶段,缪某才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缪某亲属代其预交罚金人民币13万元。
缪某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绕关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缪某具有前科;缪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缪某主动预交罚金,法院决定对缪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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