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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直接牵涉被征收人不动产权益,实践中补偿缺项、程序倒置、协议陷阱等问题多发,单纯聚焦补偿数额常难获实质救济。对于此类争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征收补偿与程序合法性双重审查要点,供大家参考。

补偿协议效力认定要点

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其效力判断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规则,又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协议必备内容的约束。审查重点包括签约主体是否具备所有权或合法用益物权、补偿项目是否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补助奖励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若协议采取空白、预签方式诱导签订,或排除法定补偿项目、设定不合理义务,刘鹏律师认为不应仅以已签字为由承认约束力,权利人可诉请确认相关条款无效或撤销;未达成协议时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也须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平补偿要求。

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路径

征收决定是后续评估、签约、搬迁的权源基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征收须基于公共利益,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须纳入市、县级年度计划。作出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论证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人可围绕是否履行上述前置程序、是否依法听证、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时点是否合法等主张撤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一致。刘鹏律师指出,若征收决定未取得合规审批、未依法公告或欠缺听取意见程序,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刘鹏律师强调,征地拆迁争议本质是程序权利与实体补偿的双重博弈,被征收人不宜仅就补偿数额单点抗争,而应同步启动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与补偿协议效力抗辩。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或行政协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避免期限届满导致程序失权。律师早期介入有助于固定程序违法证据、争取协商筹码,形成完整权利主张链条,更有效维护不动产权益。